消费者协议法
2025年消费者协议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协议的订立、履行等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就商品或服务交易达成的各类协议。
第三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和履行协议,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协议的订立
第四条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订立协议前,应当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协议的主要内容、格式条款等信息,确保消费者充分理解相关内容。
第五条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含商品或服务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履行地点、违约责任等必要条款。
第六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协议的,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三章协议的履行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或服务。
第八条消费者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价款或费用,遵守协议中关于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协议。但变更或解除协议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因一方违约导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经营者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消费者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经营者对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争议解决
第十五条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就协议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