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反诉状
反诉原告:**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反诉被告:佛山市满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反诉请求:
1、判令退还反诉被告压射缸套并返还反诉原告已支付的货款9236.73元;
2、判令反诉被告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1539.45元;
3、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压射缸套修理费用45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反诉被告于2025年5月13日向贵院起诉,以反诉原告未能履行合同付款义务,要求反诉原告支付货款21552.38元并承担违约责任。反诉原告认为,反诉原告已经完全按照《采购合同》履行了付款义务。根据《采购合同》第二条第1款约定,反诉被告应于2024年3月5日交货,但实际上交货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反诉原告认为,采购合同明确规定了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反诉被告逾期交货已构成违约,理应根据采购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
反诉被告在2024年3月18日首次交付的产品经检验存在加工尺寸、外观质量不达标等质量问题,在反诉原告的要求下,反诉被告对产品进行返工,返工后,反诉被告交付的产品仍存在孔口抛大、外径超差、内孔镀铬粘渣等质量问题,经测试认定产品不合格仍需返工,经与反诉被告法定代表人多次沟通,反诉被告明确拒绝返修,也拒绝预留质保金,之后也未安排相关人员与反诉原告沟通返修事宜。后反诉原告为了减少损失、保障生产需要,委托第三方进行修理,支付修理费用4500元。反诉原告认为,该损失系因反诉被告交付的产品不合格且反诉被告拒绝履行质量担保义务直接导致的,反诉被告理应赔偿维修损失。
反诉被告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同时又拒绝履行质量保证义务,致使反诉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反诉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故反诉原告要求退货退款、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
综上,请求贵院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查明事实,维护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