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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票据诈骗罪64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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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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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票据诈骗罪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本罪构成要件(一)本罪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票据管理秩序和票据所有人、受益人的财产所有权。

;(二)本罪客观要件本罪客观要件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具体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成立本罪,以“数额较大”为要件,根据2010年《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

;(三)本罪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四)本罪主观要件本罪主观要件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二、本罪的处罚刑法第194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20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