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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营销行为合规指引
电商营销行为合规指引
电商营销行为合规指引
第一条总则
根据国家网信办、公安部、商务部、文旅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电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网信办发文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连同中国广告协会发布的《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由市场监管局指导,相关企业共同拟定《直播电商营销行为合规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指引将应用于滨江区直播电商企业、直播营销人员及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主播和机构),并为所有主播和机构的营销行为提供指导。
第三条基本准则
主播和机构不得在直播间出现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目前覆盖《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禁止出现的行为。其直播间的行为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对主播和机构的要求。
第四条自律规则
直播营销人员及服务机构应参照如下规则,主动对直播前、直播中、直播后三个阶段相关营销行为进行规范和审查。自律规则包括但不限于:
直播前:
(一)直播营销人员及服务机构利用网络直播平台开展直播活动,应当严格按照《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落实网络实名制注册账号并规范使用账号名称。
(二)网络主播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效提升直播平台“以文化人”的精神气质和文化力量。
(三)网络直播营销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经营主体资质,按照平台规则与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主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四)网络直播营销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签约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主播,并加强对签约主播的管理;开展对签约主播基本素质、现场应急能力的培训,提升签约主播的业务能力和规则意识;督导签约主播加强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及标准规范等的学习。
(五)网络直播营销人员及服务机构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
(六)网络直播营销人员及服务机构不得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影响他人及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场所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
直播中:
关于直播营销言语:直播间不得出现虚假夸大宣传、滥用极限用语等违法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的言语。
(八)关于直播营销文案:直播间不得出现虚假夸大宣传、滥用极限用语等违法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的宣传文案,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图文、推广彩页等。
(九)主播发布的商品、服务内容与商品、服务链接应当保持一致,且实时有效。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明示的直接关系消费者生命安全的重要消费信息,应当对用户进行必要、清晰的消费提示。
(十)主播在直播活动中,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合法,不得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主播在直播活动中做出的承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台规则,符合其与商家的约定,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二)关于直播间互动:主播和机构在参与直播互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合理消费;不得组
织、煽动用户对其他网络主播或用户的攻击和谩骂;不得利用机器软件或组织“水军”发表负面评论和恶意“灌水”;不得以危害个人人身安全等极限行为博取眼球,营造不良互动氛围;不得接受未经其监护人同意的未成年人充值打赏。
(十三)主播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不得损害商家、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合法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导流用户私下交易,或者从事其他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十四)主播向商家、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等提供的营销数据应当真实,不得采取任何形式进行流量等数据造假,不得采取虚假购买和事后退货等方式骗取商家的佣金。
直播后:
(十五)网络直播营销人员及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和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
(十六)网络直播营销人员及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履行自身作出的承诺,依法提供退换货保障等售后服务。
(十七)网络直播营销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
(十八)网络直播营销服务机构应当结合自身诉求,建立直播内审机制,培养直播内审员,加强对直播间文案、商品、主播等营销行为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