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保靖县事业单位(教育类)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15人模拟试卷
第一部分单选题(80题)
1、甲在餐馆用餐时,不慎碰到邻桌的乙,双方遂发生口角,随后乙将甲打伤,经医院检查甲仅为皮肤擦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的行为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B.甲不能就损失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
C.因甲伤势较轻,公安机关不应当处理
D.乙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是违法行为
【答案】:D
【解析】甲在餐馆就餐时与乙发生口角后被乙打伤,经检查为皮肤擦伤。对于该事件,下面进行具体分析。乙将甲打伤致皮肤擦伤,一般情况下,皮肤擦伤未达到《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通常要求达到轻伤及以上),因此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无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民事层面,甲作为受害者,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就损失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甲伤势较轻,但乙的打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都应当受理并进行处理,而不能因为伤势较轻就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乙将甲打伤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违法行为。
2、智能电视开机时强制播放广告,且未提供一键关闭功能,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
A.自主选择权
B.公平交易权
C.获得赔偿权
D.受尊重权
【答案】:A
【解析】智能电视开机强制播放广告且未提供一键关闭功能,这意味着消费者无法自主决定是否观看广告,这种做法限制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属于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强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题干主要体现的是不能自主选择观看广告,并非是关于交易条件公平与否的问题,所以不属于侵犯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题中并未提及消费者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并获得赔偿相关内容,所以不属于侵犯获得赔偿权。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题干中没有涉及到对消费者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方面的侵犯,所以不属于侵犯受尊重权。综上,这种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3、下列关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说法,错误的是()。
A.民族自治地方实行司法自治
B.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C.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首长应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公民担任
D.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答案】:A
【解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这是民族平等和尊重少数民族文化的体现,是符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内涵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机关首长应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公民担任,这保障了少数民族在本民族事务管理中的主体地位,也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内容。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体现了自治地方在立法方面的自治权。而民族自治地方并没有司法自治的权限。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主要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但司法权是统一由国家司法体系所行使的,要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所以民族自治地方实行司法自治的说法是错误的。
4、下列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的是()。
A.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
B.张某指使15岁的王某盗窃邻居家的电脑
C.收购站的李某和钱某商议由钱某从工厂盗窃电缆,李某予以收购
D.医生赵某欲杀死病人吴某,把装有毒药的注射器交给护士方某,让她给吴某注射
【答案】:C
【解析】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而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所以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属于共同犯罪。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5岁的王某不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对于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所以指使15岁的人盗窃,无法构成共同犯罪。收购站的李某和钱某商议由一人盗窃电缆另一人予以收购,二人具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并且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护士方某并不知晓注射器中装的是毒药,没有杀人的故意,不构成与医生赵某的共同犯罪。综上,属于共同犯罪的是收购站人员商议盗窃并收购电缆的情况。
5、以下关于南回归线的说法,正确的是()。
A.位置为南纬25度
B.是太阳光直射在地球最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