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幸福悦家(尊享版)终身寿险产品说明书
为方便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购买幸福悦家(尊享版)终身寿险,并了解相应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
合同”),请您仔细阅读本说明书。在本说明书中,“我们”、“本公司”均指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文兴街1号院1号楼北矿金融科技大厦写字楼A座)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身故保险金责任: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处于满18周岁(不含)之前,我们按其身故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现金价值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处于满18周岁(含)之后,我们按以下不同情形确定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我们按其身故时本合同
以下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现金价值;
②已交保险费乘以以下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给付比例
18周岁-40周岁160%
41周岁-60周岁140%
61周岁及以上120%
(2)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我们按其身故时本合同以
下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现金价值;
②已交保险费乘以以下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给付比例
18周岁-40周岁160%
41周岁-60周岁140%
61周岁及以上120%
③基本保险金额×(1+2.5%)(保单年度数-1)。
其中,基本保险金额×(1+2.5%)(保单年度数-1)是指首个保单年度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
年度起,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以2.5%年复利形式增加。
到达年龄是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二)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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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
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须出生满30日,含第30日)至72周岁,且
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四)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
保险单上载明。
(五)交费方式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有一次交清和分期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
(六)保单利益
除“(一)保险责任”所示的保险利益外,本合同还提供保单贷款、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等权益。
1.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申请并经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