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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有限公司章程
XXX有限公司章程
XXX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三方出资,设立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XXXXXX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一)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出资方式
股权比例
实缴出资日期
货币
%
?年???月??日
货币
%
?年???月??日
货币
%
?年???月???日
货币
%
?年???月???日
合计
注:出资日期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2)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自公司成立起日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办理财产权转移过户手续的,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应当以货币出资方式补交其出资额,股东会应当就该股东以货币出资方式补交其出资作出决议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二)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该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公司应向股东签发经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1、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2、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3)出资证明书编号;
(4)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四)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股东失权: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股东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上表各自所持有的股权比例获得分红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股东间对于公司存续期间的股东表决权作特殊安排。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的规定转让持有的股权;
(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