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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物业保洁服务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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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5 页
更新时间:2025-06-13
总字数:约1.58千字
文档摘要

物业保洁服务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管理

一、总则

1.为加强XX街道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和改善XX街道的环境卫生。根据XX街道辖区实际情况,设立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并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XX街道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临时堆放点适用于XX街道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安装、装修、拆除以及装饰装修垃圾的处置堆放。

3.本制度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二、建筑垃圾进场申报

1.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垃圾量在十立方米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XX街道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进场核准后,方可进场。

2.申请建筑垃圾进场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建筑垃圾进场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3)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或个人身份证;

(4)施工单位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3.XX街道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X日(法定期限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进场证明;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单次清运建筑垃圾且垃圾量在十立方米/车以下的单位或个人,清运前需到XX街道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填写《建筑垃圾进场申请表》,开具单次进场证明。单位或个人根据本制度规定的车辆、路线等要求凭进场证明自行清运至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处置,并按临时堆放点的管理制度做好建筑垃圾处置工作。

5.建筑垃圾进场证明不得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三、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管理

1.本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免费受纳XX街道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从事建筑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开放时间为每天上午7:00至11:30,下午2:00至6:30(具体时间,随季节调整)。

2.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根据进场证明进场,实行“一车一单”制度,临时堆放点管理人员对清运车辆进行登记、驾驶员签字确认;

3.清运单位和个人严禁将生活垃圾、工业固废、危险废物等混入建筑垃圾,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报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垃圾需按指定地点规范、分类倾倒,如发现未按要求倾倒垃圾情况,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涉及车辆、单位或个人不再予以办理建筑垃圾进场核准和开具进场证明。

4.建筑垃圾堆放点应当保持场地内通道畅通、干净,规范设置交通指示标志,危险路段应当设置危险标志,管理者需及时排查和处理各种安全隐患,做到安全规范堆放处置建筑垃圾。

四、建筑垃圾清运车辆管理

1.从事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清运车辆需全密闭式,并具有防扬、撒、遗、漏功能;

(2)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具备道路运输的有关资质,并保证上道路行驶车辆符合有关规定,确保安全。

(3)符合交通运输法规的相关要求。

2.从事建筑垃圾清运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XX街道建筑垃圾进场文件。

3.从事建筑垃圾清运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堆放点清运,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4.从事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具备全密闭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承运建筑垃圾过程中不得超载、超限,不得沿途撒落、飘扬、滴漏、带泥运行;对生产作业活动中所产生的粉尘进行控制,预防和控制粉尘对环境的影响。

5.建筑垃圾清运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清运时间内自行组织力量或委托专业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做好运输路线沿途的环境卫生清理工作。

五、建筑垃圾清运路线

建筑垃圾产生地点在建成区范围内的,选择最近路线清运至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原则上避开主要街道和街区;建筑垃圾产生地点在建成区范围外的,通过大马公路、环城南路、过境公路等外围路线运清运至建筑垃圾临时堆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