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
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
甲乙双方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依据自愿、公平、协商全都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见习期,试用期〕,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离休时间,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可以延长〔推迟〕退休年龄〔时间〕的,可在乙方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时,再根
据规定条件,续订聘用合同。
4、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其次条工作岗位
1、甲方依据工作任务需要及乙方的岗位意向与乙方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职责。
2、甲方依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力量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重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第三条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实行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的工作制度。
2、甲方为乙方供给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3、甲方依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状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供给必要的劳动
保护用品。
4、甲方可依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与必要的业务学问培训。
第四条工作酬劳
1、依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的工作岗位,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为 元人民币。
2、甲方依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
3、乙方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4、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探亲假、婚假、打算生育等假期。
5、甲方按期为乙方缴付养老保险金、待业保险金和其它社会保险金。
第五条工作纪律、嘉奖和惩罚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听从甲方的治理、教育。
3、甲方按市府和单位有关规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实绩、奉献大小赐予嘉奖。
4、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经予惩罚。
第六条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需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全都,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全都意见的,原合同连续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商定的合同终止条件消灭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甲方单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4、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全都,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严峻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有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公司造成严峻损失的;
严峻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
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在试用期内的;
甲方未依据聘用合同商定支付工作酬劳或者供给工作条件的。
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条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1、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全都,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包括在见习期〕,甲方应依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甲方单位被撤销的,甲方应在被撤销前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数为乙方被解除聘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