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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食品快速检测产品符合性评价程序第一章总则22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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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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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食品快速检测产品符合性评价程序;第二章选定评价机构;第二章选定评价机构;第二章选定评价机构;第三章受理
;第三章受理
;第四章评价;第十四条评价机构组织专家对评价结论进行审评,并出具审评意见。评价机构将产品符合性评价意见报送委托的技术机构。
第十五条评价工作实行评价机构与评价人负责制。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对出具的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数据和意见负责。
第十六条委托的技术机构对评价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对发生数据造假等严重违规行为的评价机构和有关人员,市场监管总局不再委托其承担评价任务,并通报授予其检验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第十七条委托的技术机构组织对评价机构的评价意见审核后出具评价报告,对评价整体情况和结果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报告中应包含快检方法、产品名称、评价时间、产品的基本信息(生产企业、批次等)、盲样基质、评价结论及评价有效期。评价结论为:“经评价,***快检产品的***指标(不)符合《***快速检测方法》(方法号***)的要求。”
第十八条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结果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内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