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参加海事海商国际公约一览
从我国参加并生效的国际公约以及我国立法借鉴的公约看,时间上都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参加公约时,我国政府以我国经济社会进展水平为立足点,充分考量到了航运业进展和国际经济贸易的进展,对于船员权利的保护以及船舶全部人的利益进展了很好的关注,做到既慎重,又乐观。参加公约后,国内立法上也进展了适当的协作,如《海商法》对《1989年救助公约》的借鉴;对于有些公约,如《197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我国虽然没有参加,但是也在国内立法上进展了仿照,最大限度上与国际接轨,进而完善我国海商法体系。
以下是我整理的与我国海事海商立法关系亲热的几个公约,按对中国生效时间挨次排列,其次十三、其次十四是国际劳工组织公约故放在后边,其次十五、二十六为未对我国生效、但是我国海商法借鉴引用:
船舶: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1976年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公约》
《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
《1969年船舶吨位丈量国际公约》
《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及
《1988年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船员: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78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1926年海员遣返公约》
《海员协议条款公约》
国际海上运输:《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
《1974年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联合国〕
《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船舶碰撞: 《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章公约》
《1952年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
海难救助: 《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船舶污染: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MARPOL73/78〕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69年国际干预公害油污事故公约》《2025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范、反响和合作公约》《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
一、《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通过日期:1966年4月5日
生效日期:1968年7月21日
中国参加日期:1973年10月5日对中国生效日期:1974年1月5日
为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国际社会制定了通过限制吃水而保证船舶航行安全的公约。本公约一改《1930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以储藏浮力原理为核心的指导思想,通过限制干弦确保船舶具有足够稳性并避开由于超载而引起对船体过度应力的方法,制定完本钱公约。
中国政府始终致力于保障船舶海上航行安全,乐观参加本公约,并于1995年2月3日参加本公约1988年议定书。1988年议定书旨在使本公约与1974SOLAS公约》、MARPOL73/78公约的检验、发证相协调,并引入“默认承受程序”,随该议定书2025年2月3日的生效,对中国生效。
二、《1976年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公约》通过日期:1976年9月3日
生效日期:1979年7月16日
中国参加日期:1979年7月13日对中国生效日期:1979年7月16日
本公约旨在建立一个基于卫星技术的型海上通信系统,通过改善海上通信,帮助该杀海上人命安全和遇险痛惜、船舶的效率和治理、海上公共通信效劳和无线电定位力量。
我国于公约生效前夕参加公约及《1976年国际海事卫星组织业务协定》,并乐观参加公
约的1985修正案、1998修正案,不仅为我国国际航行船舶供给更全面的安全保障,还为我国海事安全立法供给借鉴和指导。
三、《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章公约》通过日期:1972年10月20日
生效日期:1977年7月15日中国参加日期:1980年1月7日
对中国生效日期:1980年1月7日
海上避碰规章是防止船舶发生碰撞事故、保障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国际海事法规。本规则更和替代了1960SOLAS公约的《避碰规章》附件,为削减船舶之间的碰撞发挥重大作用,同时也为碰撞事故后划分双方民事赔偿责任供给法律依据。
我国于1980年1月7日,正式参加“1972避碰规章”,由于本公约引入“默认承受程序”,我国对各修正案均未表异议,故我国完全受本公约约束。为协作1972避碰规章的实施,我国于1992年1月1日开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章》,适用于我国内河通航水域的航行法规,与1972避碰规章一起为维护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碰撞发挥乐观作用。
四、《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69CLC公约)通过日期:1969年11月29日
生效日期:1975年6月19日
中国参加日期:1980年1月30日
对中国生效日期:1980年4月29日,已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