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龙大圣1号恶性肿瘤疾病保险(互联网)产品说明书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君龙大圣1号恶性肿瘤疾病保险(互联网)
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保险,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产品说明书所载资料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为准。
(一)产品基本特征
1.等待期
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的180天内为等待期。
(1)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的,
我们不承担“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终止,并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轻度”的,
我们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若投保时选择投保)责任,本合同继续有
效;
(3)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者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
金”(若投保时选择投保)责任,本合同终止,并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4)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全残的无等待期。
2.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必选责任:
?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
瘤——重度”,我们将根据“恶性肿瘤——重度”确诊时的TNM分期按以下两者的最大者给付“恶
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1)累计已交保险费;
(2)TNM分期对应的给付比例×基本保险金额。
TNM分期对应的给付比例如下:
(1)如果被保险人的恶性肿瘤——重度在首次确诊时的TNM分期对应的分期为Ⅰ期,则
TNM分期对应的给付比例为20%;
(2)如果被保险人的恶性肿瘤——重度在首次确诊时的TNM分期对应的分期为Ⅱ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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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M分期对应的给付比例为30%;
(3)如果被保险人的恶性肿瘤——重度在首次确诊时的TNM分期对应的分期为Ⅲ期,则
TNM分期对应的给付比例为50%;
(4)如果被保险人的恶性肿瘤——重度在首次确诊时的TNM分期对应的分期为Ⅳ期,则
TNM分期对应的给付比例为100%;
(5)如果被保险人在恶性肿瘤——重度首次确诊时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医院不支持提供TNM
分期的,我们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下列情形是指:
1.诊断为远处转移或转移癌;
2.确诊为小细胞肺癌或未分化甲状腺癌;
3.确诊为血液或淋巴系统恶性肿瘤、中枢神经系统恶性肿瘤、骨和关节软骨恶性肿瘤。
如果TNM分期报告存在不一致,我们以病理TNM分期(pTNM)为准。
我们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并豁免本合同自首次
“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若投保时选择投保“恶性肿瘤——重度
医疗津贴保险金”责任),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被豁免的保险
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若投保时选择投保)责任终止,“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若投保时选择投保)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的TNM分期同时符合上述(1)-(5)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我们仅承担给付其中
给付金额最高一项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两种或两种以上“恶性
肿瘤——重度”的,我们仅按其中一种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