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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与明星个人演唱会演出明星艺人签约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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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2 页
更新时间:202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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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与明星个人演唱会演出明星艺人签约流程

为尽快敲定演唱会项目演出明星艺人的档期,特别是跨年演唱会、音乐节、晚会这类各大主办方纷纷“抢人”的演出活动,尽早与明星艺人签署演出合作协议在整个演出筹备环节就显得至关重要。除常规的演出内容、演出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之外,在合作洽谈的过程中,以下内容需要主办方特别关注:

在协议中明确具体演出内容。

因演出内容需要事先提交文旅部门审批,审批后需要严格按照审批结果演出,不可擅自调整或变更,故需要明星艺人提前告知具体演出曲目。如协议签署阶段暂无法确认的,可在协议中明确要求明星艺人方提供演出内容的具体时间节点等事项,预留充足的审批时间。

此外,如部分艺人是以乐队形式演出,或自有伴舞团队的,同样需要在协议中明确,以便主办方据此安排接待与保险,并向文旅部门提交完整演出人员名单。

明确版权清理主体。

演出曲目确认后,因涉及到现场表演,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还需要向演出曲目的词、曲作者分别取得授权;如涉及对曲目进行改编后表演的,仍需事先取得改编权授权。

明确“服化道”及演出设备提供方。

通常情况下,演出明星艺人的“服化道”均由其自行负责准备,如为了符合某一演出主题,主办方对于服装造型或风格有要求的,可事先在协议中明确。关于乐器、灯光音响等演出设备,通常也由主办方提供,如个别演出人员对设备有特殊要求的,建议要求其自行准备。

明确“不可抗力”范畴。

对于主办方来说,明星艺人未能如期到场演出是此类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核心风险。部分情况下,艺人一方可能会将飞机/高铁延误列为不可抗力,但在司法实践中,非因政府管控、自然灾害或类似情形导致的飞机/高铁延误都不属于不可抗力事由。这一点在协议中一定要约定清楚,什么样子的情况谁负什么样的责。

确保取得艺人本人授权。

目前,很多演出合作协议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与艺人所在的经纪公司直接签署。为避免经纪公司的无权代理,或艺人与经纪公司出现类似鞠婧祎与丝芭传媒之间的解约纠纷,如涉及明星艺人肖像、姓名、声音等人格权以及表演者权问题,最好要求明星艺人本人单独签署授权声明或者录制VCR加以证明,以确认明星艺人其知晓并同意演出合作事宜,并授权主办方使用其肖像、姓名、声音及演出内容进行宣传推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