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13—0603
柜台租赁经营合同
(示范文本)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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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
约定使用。
二、本合同适用于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出租人)提供固定柜台(包括摊位、铺位、
商位等)、相应设施以及物业服务,出租给其他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承租人)用于从事独立
的商业经营,出租人收取租金和服务报酬的行为。
三、本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
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四、本合同相关条款中的空白处,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
。五、本合同由工商总局负责解释,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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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台租赁经营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人:
承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的规定,为明确合同双方的利
和义务,双方就租赁柜台进行经营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柜台的基本情况
出租人将以下柜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从事经营活动。
地址
位置(可附图)
柜台长、宽、高(米)
经营面积(平方米)
装修及配套设施
其他
第二条租赁期限
从年月日出租人将柜台交付承租人使用,到年月日收
回,租赁期共年零个月。
第三条租金标准、租金总额、支付方式等
1.租金标准:
2.租金总额:
3.支付方式:
4.支付期限:
5.其他:
第四条租赁柜台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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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租赁柜台的交付
租赁柜台交付的时间、方式及验收:。
第六条租赁柜台的使用
承租人按照方法使用租赁柜台。
第七条租赁柜台的维修
1.出租人应履行租赁柜台的维修义务。双方也可以约定在租赁期内,租赁柜台的维修按以
下方式处理:
出租人的维修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
承租人的维修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
由于维修责任方未履行维修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维修责任方承担。
2.因维修租赁柜台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对承租人造成损
失的,赔偿损失。因承租人过错致使维修租赁柜台的除外。具体约定是:
。
第八条租赁柜台的改善或增设他物
1.出租人(同意/不同意)允许承租人对租赁柜台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改善或增设他物
不得因此损害租赁柜台。承租人未经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