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妊娠和哺乳期使用抗风湿药物EULAR建议2025
在风湿性和肌肉骨骼疾病(RMD)的临床管理,生育、妊娠和哺乳期的治
疗策略制定始终是极具挑战性的关键议题。自2016年欧洲抗风湿病联盟
(EULAR)发布关于抗风湿药物在妊娠前、妊娠期及哺乳期使用的“考虑要
点(PtC)”以来,该指引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为临床决策提供了
重要依据。
然而,随着现代医学的迅猛发展,风湿免疫领域的治疗理念已逐渐向“达
标治疗”的方向演化。与此同时,大量关于抗风湿药物在妊娠、哺乳期以
及男性生殖健康方面的新研究数据不断涌现,为临床实践提供了更为丰富
的信息。
EULAR此次更新将原有的PtC转变为更具权威性和实用性的“建议”,
不仅涵盖了更广泛的药物种类,还对潜在的不良结局进行了深入探讨,同
时特别关注了男性患者的用药安全问题,旨在为临床医生、健康专业人员、
患者、药企以及监管机构提供更为科学、严谨的循证指导。
总体原则
原则A:应向所有患者,无论男女,提供关于生殖健康以及妊娠期治疗调
整必要性的早期和定期咨询。为避免在疾病活动期意外妊娠或接触致畸药
物带来的风险,医疗保健人员应尽早且定期地为所有育龄患者提供咨询。
咨询内容可依据患者的疑问和担忧进行引导,且必须强调计划妊娠和使用
适用药物的重要性。所讨论的信息应与参与患者护理的多学科团队共享。
原则B:RMD患者在妊娠前、妊娠期及妊娠后的治疗应以实现病情缓解
或低疾病活动度为目标。该原则强调在接受适用药物的同时,保持病情稳
定缓解是改善母婴结局的前提条件。这同样适用于备孕的男性患者。若疾
病处于活动期,应推迟妊娠,并调整治疗方案,直至达到最佳的疾病控制
状态。
原则C:应权衡药物治疗对胎儿/婴儿的潜在风险与未治疗的母体的疾病
风险。未经治疗的母体风湿性疾病与不良妊娠结局的风险显著增加相关。
在对妊娠期有效药物治疗进行风险-效益分析时,这一重要因素需予以考虑。
原则D:鉴于母乳喂养的获益,不应劝阻女性在服用适用药物期间进行母
乳喂养。这一新原则强调了母乳喂养的获益。对于婴儿而言,母乳能在短
期内预防感染性疾病发生和导致死亡,在长期内预防炎症性肠病、肥胖、
糖尿病以及某些儿童癌症。对于母亲来说,母乳喂养可降低患糖尿病、高
血压以及乳腺癌、卵巢癌、子宫内膜癌和甲状腺癌的风险。国际医学协会
建议在婴儿出生后约6个月内进行纯母乳喂养。
原则E:妊娠期前后及妊娠期的治疗选择应由主治医疗保健人员与患者共
同决策。该原则强调了共同决策在妊娠前的男性和女性,以及妊娠期和哺
乳期女性的治疗选择的重要性,目的是帮助患者做出明智的决策,并减
少潜在的担忧。
妊娠期用药建议
1.适用于妊娠患者的传统合成改善病情抗风湿药(csDMARDs)以及风湿
病临床实践使用的其他药物,包括羟氯喳(证据水平/推荐等级:2a/B)、
氯喳(2c/B)、硫哩噤吟或疏喋吟(2a/B)、环抱素(2a/B)、他克莫司(2b/B)、
柳氮磺毗嚏(2a/B)和秋水仙碱(2b/B)。
2.环磷酰胺(2a/B)、甲氨蝶吟(2a/B)和霉酚酸酯(2a/B)具有致畸性,应
在妊娠前停用。
3.在妊娠期若需控制疾病活动,可考虑使用非笛体抗炎药(NSAIDs)、泼
尼松和泼尼松龙。若需控制活动性疾病,应考虑添加或换用适用于妊娠患
者的csDMARDs或生物制剂改善病情抗风湿药(bDMARDs):在妊娠期,
NSAID应仅间歇使用,并在妊娠28周后停用。由于选择性环氧化酶
-2(COX-2)抑制剂(2b/C)的数据有限,优先选择半衰期短的非选择性
NSAIDs伽布洛芬,2a/B)o若妊娠困难,应考虑停用NSAIDs。在妊娠
期,泼尼松(2a/B)和泼尼松龙(2a/B)应尽可能逐渐减量至维持剂量<
5mg/d,且在可能的情况下停药。使用更高剂量时应权衡母婴并发症的风
险。
4.妊娠期出现严重、难治性母体疾病时,可考虑静脉注射甲泼尼龙脉冲疗
法(4/C)、静脉注射免疫球蛋白(IVIG,3b/C)、西地那非(4/C)、适用于
妊娠患者的csDMARDs和/或bDMARDs,在妊娠期和晚期,还可考
虑环磷酰胺或霉酚酸酯。
5.对于妊娠期使用bDMARDs(2a/B),应考虑个体药物疗效和经胎盘转
运情况:所有肿瘤坏死因子抑制剂(TNFi)类bDM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