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某某商行(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上海市嘉定区****。
经营者:赖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桂平市。
案由: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人民币23,8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十倍赔偿款人民币238,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23年5月9日,原告因工作需要在被告开设的实体店内购买15饼“某某茶(茶饼)”,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23,800元。商品外包装标注为繁体字,标识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某某茶(冬季生)”“净含量:375克”“产地:*湾”“成分:某某高山茶”“贮存条件”及“生产日期:2016年11月2日”等信息,但未标注境内进口商信息、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标准等中文标签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及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必须标注中文标签,载明原产地及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被告销售的茶饼作为进口食品,未依法标注上述信息,违反了法律规定。此外,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标签需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涉案商品亦存在缺失。
被告明知商品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仍进行销售,未对原告履行告知义务,误导原告购买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商品无境内进口商信息,无法核实是否通过合法检验检疫,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台湾地区食品输入大陆需符合海关及食品安全法规,被告未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可能导致消费者误食未经安全检验的产品。
原告作为普通消费者,因被告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遭受经济损失,有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主张退还货款及十倍赔偿。该条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附:本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