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协议
(协议编号:)
说明
本协议文本适适用于常州华新房屋租赁项目。
租赁双方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交纳税费。
本协议文本未尽事项,由租赁双方议定后,可增设附加条款。
本协议文本任何人不得翻印。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常州华新环境保护包装科技有限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1316M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地址:常州市新梅镇联华西路270号邮政编码:215511
联络电话:
乙方(承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地址:邮政编码:
联络电话:
为保障租赁双方正当权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城市房屋租赁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于201年月日签署本协议。
租赁房屋
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常州市新梅镇联华西路270号租赁物(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屋总建筑面积累计平方米,包含#厂房(或辅助用房)共平方米,办公共平方米,宿舍共间。具体计算面积以产权证上面积为准。甲方作为该房屋产权全部些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署本协议前,乙方需向甲方出示真实有效营业执照,其复印件作为本协议附件。
房屋租赁用途为工业生产。该房屋基础情况载于本协议附件一。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租房屋及其所在项目充足了解,自愿承租该房屋。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生效后10日内按本条约定及房屋现实状况接收该房屋,甲方立刻交付,双方应签署《租赁物交付确定书》(附件二),作为协议附件确定相关交接事宜。
第二条租期、租金及支付方法
1、乙方根据本协议要求,承租该房屋作为工业生产用房,租期年,租赁期自交付给乙方当日开始算起,交付日为:年月日。
2、免租期1个月。
3、租期内租金:
第1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租金为人民币元/平方米·月(含
税),第2年至第5年每年租金增加3%,5年后租金依据市场租金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租金及物业费按季(季、六个月、年)结算支付,由乙方在每个支付周期前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首期支付租金及物业费依据条款6)。
在甲乙双方签署完成本协议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缴纳租赁确保金。租赁确保金等同于3个月租金,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
5、本协议签署后,根据协议交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首期三个月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租金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物业管理费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
6、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租赁确保金及首期租金后10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开具足额有效租赁确保金收据和租金租赁发票。
7、对于本协议项下租金、物业管理费,乙方应按以下账户信息支付至对应账户。收款账户信息为:
单位名称:常州华新环境保护包装科技有限企业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州新梅支行
账号:520-201-040-023-009
在租赁期内,甲方若变更上述收款人账号信息,需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按新账号信息支付给甲方。若因为甲方拖延通知造成乙方拖延付款,不组成乙方履约。
第三条甲、乙双方必需实施完成协议约定租赁期限。租赁期满如乙方不续租,则在协议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租赁物原样(正常折旧除外)或甲方书面同意状态返还甲方,双方签署《租赁物返还确定书》(附件三)。房屋无损坏,物业等其她费用结清,乙方迁离租赁物,且没有其她违约情形,且向甲方出具该房屋上相关证照(若有,如工商、税务等)已注销或迁址证实后,甲方在收到上述证实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乙方全部租赁确保金。
第四条甲方确保上述房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相关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并负担对应民事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