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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海南华联轮船公司诉广西国际合作经贸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同海损分摊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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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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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海南华联轮船公司诉广西国际合作经贸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共同海损分摊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海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5〕海商初字第054号

原告海南华联轮船公司,住宅:海南省海口市大同二里54号天宇大厦3楼。法定代表人张平,总经理。

托付代理人张志国,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陈大成,男,47岁,山东省青岛市康华海事检测询问职员,住宅:青岛市闽江路157号远洋花园3号楼1单元102室。

被告广西国际合作经贸公司,住宅: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族大道金融大厦A座5

楼。

法定代表人胡颖,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