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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海南华联轮船公司诉广西国际合作经贸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同海损分摊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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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5 页
更新时间:2025-06-14
总字数:约6.79千字
文档摘要
海南华联轮船公司诉广西国际合作经贸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共同海损分摊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海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5〕海商初字第054号
原告海南华联轮船公司,住宅:海南省海口市大同二里54号天宇大厦3楼。法定代表人张平,总经理。
托付代理人张志国,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陈大成,男,47岁,山东省青岛市康华海事检测询问职员,住宅:青岛市闽江路157号远洋花园3号楼1单元102室。
被告广西国际合作经贸公司,住宅: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族大道金融大厦A座5
楼。
法定代表人胡颖,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