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聘笔试真题
第一部分单选题(50题)
1、张某与邻居孙某素有积怨,某一天张某故意驱使自家的狗去咬孙某,导致孙某受轻微伤,张某的这种行为属于()。
A.殴打他人
B.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C.放任动物恐吓他人
D.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答案】:B
【解析】首先分析题干,张某驱使自家的狗咬孙某并致其轻微伤,核心在于张某主观上有伤害孙某的故意且通过驱使狗的行为达成了伤害结果。殴打他人一般是指行为人以肢体对他人身体进行打击,而题干中张某是驱使狗来实施行为,并非直接用肢体打击,所以不符合该情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在本题中,张某因与孙某长期不和,主观上具有伤害孙某的故意,并且通过驱使自家狗去咬孙某的行为,导致孙某轻微伤,这明显符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要件。放任动物恐吓他人强调的是对动物恐吓他人的行为持放任态度,并没有实际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而本题中孙某已遭受轻微伤,所以不符合此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通常是指饲养的动物因发出噪音、随地便溺等行为对他人日常生活秩序造成影响,并非以伤害他人身体为目的,与本题情况不符。综上,本题描述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2、某单位职工小葛因遭领导批评而心生怨恨,遂捏造该领导贪污受贿的事实予以诬告陷害,妄图使该领导被追究刑事责任。小葛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
A.故意伤害罪
B.伪证罪
C.妨害作证罪
D.诬告陷害罪
【答案】:D
【解析】本题可根据各罪名的定义和构成要件,结合题目中小葛的行为来分析。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题目中小葛是捏造领导贪污受贿的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并非对领导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所以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小葛并非是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等身份实施的行为,不符合伪证罪的构成要件,所以不构成伪证罪。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小葛并没有实施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而是直接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所以不构成妨害作证罪。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小葛为报复领导,捏造领导贪污受贿的事实对其进行诬告陷害,意图让领导受到刑事责任追究,且行为情节严重,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构成诬告陷害罪。综上,答案是诬告陷害罪。
3、李大与贺某育有一子李小。2021年,贺某去世,李小通过继承遗产和李大的赠与,取得其父母房屋的所有权。李小与李大书面约定,在李大未离世前,其有无偿居住该房屋的权利,双方随即办理了居住权登记。后李小离婚,以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李大从现居住的房屋搬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大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可以不搬离
B.李小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李大应搬离
C.李大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李小可要求其搬离,但应当对李大适当补偿
D.李大可继续居住该房屋,但因李小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应当对李小予以适当补偿
【答案】:A
【解析】本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对本题展开分析。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在本题中,李大与李小书面约定李大在未离世前,有无偿居住该房屋的权利,并且双方办理了居住权登记,这表明李大对该房屋依法享有居住权。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具有对抗所有权的效力,即使李小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也不能随意侵犯李大的居住权。所以,李大基于合法有效的居住权可以继续居住该房屋,无需搬离。综上所述,李大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可以不搬离。
4、海水有苦味是因为它含有:
A.氯化钠
B.氯化镁
C.氯化钾
D.氯化钙
【答案】:B
【解析】海水有苦味是因含氯化镁。氯化钠使海水有咸味,氯化钾、氯化钙并非海水苦味原因。所以海水苦味源于其中的氯化镁成分。
5、下列人物中,不属于《西厢记》的是()。
A.张生
B.安秀实
C.崔莺莺
D.郑恒
【答案】:B
【解析】本题可依据《西厢记》中的人物相关知识来进行分析判断。《西厢记》是元代王实甫创作杂剧,全剧叙写了书生张生(名珙字君瑞)与相国小姐崔莺莺在侍女红娘的帮助下,冲破孙飞虎、崔母、郑恒等人的重重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