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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完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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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14
总字数:约15.51万字
文档摘要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

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2002]1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

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设

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1999]101号),调整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

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

定》),现予发布,自二OO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

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1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I程设计合

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I

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

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二OO二年一月七日

主题词:勘察收费规定通知

附件: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

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

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

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

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

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

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

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

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

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

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

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

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

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

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

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勘

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

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

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

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上

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八条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

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

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

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在《工程勘察合同》或者《工程设计合同》

中约定。

第十条勘察人或者设计人提供的勘察文件或者设计文件,应

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

等要求。

第十一条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作量增

加或者工程勘察现场停工、窝工的,发包人应当向勘察人、设计人

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第十二条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质量达不到本规定第十条规

定的,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应当返工。由于返工增加工作量的,发包

人不另外支付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由于勘察人或者设计人

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

任。

第十三条勘察人、设计人不得欺骗发包人或者与发包人互相

串通,以增加工程勘察工作量或者提高工程设计标准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