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指南》解读
一、《核查指南》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碳排放数据真实是碳排放权交易正常进行和发挥政策
功能的基本前提,《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5号)将碳排放数据质量提到了立法
层级,并对受委托开展碳排放数据技术审核的技术服务机构
行为规范作出明确要求,为多层次构建高水平碳排放数据质
量管理机制提供了坚强的法律支撑。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361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核查结果作为重点排放单
位碳排放配额的履约依据”,核查是依据核算、核查标准对
重点排放单位报告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及信息进行核实查
证并形成文件和结果的过程,因此科学统一的核查标准对碳
市场的公平至关重要。自《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指南》
(SZDB/Z70—2018,以下简称原指南)发布以来,经过6个
履约期和3个基准年批次对该指南的实践应用,原指南中存
在部分技术要求不明确不统一的情况,难以匹配碳排放数据
质量管理的新需求。为此,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启动第二次修
订工作。
二、《核查指南》修订重点主要解决哪些问题?
本次修订以问题为导向,重点解决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核查工作流程不完善、技术要求不明确,造成核查
工作不规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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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核查工作实际活动操作指引不清晰,造成不同核查
人员对核查指南理解不统一的问题。
三是配额分配支撑信息不足,造成核查工作需求不明确
的问题。
三、《核查指南》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两完善、两增加”。
“两完善”是指完善核查活动工作流程、完善核查工作
技术要求。
(一)完善核查活动工作流程,具体包括:(1)在核
查组组建阶段,从核查活动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考虑,
增加了核查工作组组建应考虑的因素以及核查组人数不少
于2人的要求;(2)在现场核查阶段,从核查工作流程的
完整性考虑,增加末次会议环节,并对末次会议的内容尤其
是就核查发现、核查评价与受核查方沟通讨论等进行规范要
求。
(二)完善核查工作技术要求,具体体现在:(1)在
文件评审阶段,强调目标原则,增加文件审核的技术要求、
明确了文件审核应实现的目标,包括组织基本信息、识别核
算边界和排放源及其变更情况、活动数据及排放因子、现场
核查重点等;(2)在制定现场核查计划阶段,兼顾原则性
和可操作性,优化了场所抽样和排放源抽样要求——①同类
相似场所遵循开根号方法确定抽样数量、最多不超过15个,
如果存在同类相似场所总数超过25个的组织,经向碳交易
主管部门报备同意后可调整抽样数量,但抽样数量最少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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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5个;②外购电力活动数据和信息抽样要求为原则上100%
核查,具体要求为:对于开展了现场审核的同类相似场所,
外购电力活动数据必须100%核查;没有抽中现场审核的同类
相似场所,原则上100%核查,如果存在证据零散、数量多且
每张证据上的活动数据对应的排放量占组织总排放量很小
的情况,经向碳交易主管部门报备同意后可调整抽样比例,
但抽样比例至少为60%,而且必须覆盖消耗量在消耗均线之
上的场所(即典型排放的场所)和月份(即典型排放的月份)。
此番调整有助于在确保核查工作质量的同时,提高核查工作
效率。(3)在现场核查阶段,突出核查指南指导性特征,
增加现场核查的7类核查内容及核查重点,包括基本信息、
核算边界、排放源、核算方法、活动数据、排放因子、排放
量。
“两增加”是指增加现场核查实操示例、配额管理支撑
信息要求。
一是增加现场核查实操示例,具体体现在:(1)现场
核查内容与方法方面,针对7类现场核查内容增加了“查问
看验”核查方法及步骤示例,解决现场核查查什么、怎么查
的实操问题;(2)现场核查文件方面,给出了基本信息、
核算边界、活动数据等6大类相关的文件清单示例,解决现
场核查要查阅什么文件的实操问题。与此同时,以上两项核
查示例,均采用是否标注“*”区分哪些方法、步骤和文件
是必选动作(有标注),哪些是核查自选动作(无标注),
为开展现场核查活动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技术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