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法不可违》
课题
《法不可违》
主备人
备课人
教材
分析
七年级道德与法治教材下册第11课《预防违法犯罪》是法律教育的重要内容。承接前两课对法律的作用、法律保护公民权利的学习,引导学生从“认知法律”转向“践行法律”,明确违法行为的界定与后果。
《法不可违》作为第一框题,通过分析违法行为的分类及法律责任,培养学生法律判断能力和规则意识,为后续学习《犯罪与刑罚》《严于律己》奠定基础。
学情
分析
七年级学生处于身心快速发展阶段,好奇心强,具有一定的独立思考能力,但缺乏社会经验和法律知识储备。他们在日常生活中虽接触过一些法律现象,但对法律的认识仅停留在表面,对违法行为的内涵和分类缺乏深入理解。这个阶段的学生自我意识逐渐增强,开始追求自由和独立,然而对行为的边界和法律的约束认识不足,容易出现一些违反纪律甚至违法的行为。在教学中,要结合他们熟悉的生活场景和案例,激发学生兴趣,引导其积极思考,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
核心
素养
目标
政治认同:通过本课学习理解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与意义,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公正法治)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认同感。
道德修养:通过社会实践作业参观法院、派出所后共同设计《青少年守法公约》,每位同学签署“网络文明承诺书”)树立规则意识,认识到法律是公民行为的,自觉将遵纪守法内化为道德准则形成“规则面前不侥幸”的价值观。
法治意识:通过新闻案例分析,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定义,类型及其危害性,处罚结果。树立“法律是底线”的意识。
健全人格:通过案件情境模拟让学生学会用法治思维,解决生活中的矛盾。分析合法与非法的应对方式,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责任意识:通过小组合作完成《班级反欺凌公约》”明确作为公民“法不可违”的责任感,自觉抵制违法行为,明确法律义务。
教学
方法
案例分析法、小组讨论、情境分析法
重点
重点:违法行为的类型及后果。
难点
难点:区分三类违法行为的界限
教学过程
教学
环节
教师活动
学生活动
设计意图
二次备课
课程导入:新闻速递
3月13日,定州法院刑庭法官王亚敏作为法治副校长走进定州市实验中学,为在校师生讲授法治开学第一课。提问:开展此类活动有什么意义?(图片展示)
让我们一起走进今天的法治课堂《法不可违》。
新课教学
议题一:守底线,不违法——法律的刚性约束
环节一:情境再现
情境:初中生王某长期辱骂同学张某,并纠集他人在厕所实施殴打。
法律后果:
轻微伤: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可处5-10日拘留、200-500元罚款。
轻伤以上: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问题引导:以上行为是什么行为?后果如何?
教师总结::(1)以上行为是违法行为,承担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2)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明确告知人们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为人们是否实施某种行为提供了方向,不违法是人们行为的底线。
议题二:越红线,必追责——违法的明确界定
环节二:校园短剧——《越界》校园欺凌背后的法律红线
第一幕:越界之始
林小雨,初一新生,性格内向,家庭贫困
陈浩,父母溺爱,法律意识淡薄。
陈浩因林小雨拒绝代写作业,多次故意推搡致其摔倒(轻微擦伤),同班同学张明拍摄林小雨摔倒视频,配文“穷鬼活该”发至班级群;
陈浩将林小雨校服恶意涂鸦“乞丐”,林小雨觉得受到了同学的侮辱,不愿去上学,心情郁闷请假3天。
请问:陈浩和张明的行为是什么行为?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教师总结: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视频播放:校园情景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83条
1.?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责任:
陈浩:致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
张明:侵害他人名誉权,需要删除视频、公开道歉。
冲突升级:林小雨父母要求赔偿,陈浩家长拒绝并辱骂“小题大做”。
第二幕:失控之恶
1.陈浩变本加厉,纠集多人将林小雨围堵在天台,强迫其下跪(手机录像);
2.张明伪造林小雨“偷窃”聊天记录,在社交平台传播,点击量超5000次;
3.林小雨出现焦虑症状,试图割腕(未遂)。
请问:陈浩和张明的行为是什么行为?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教师总结:行政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威胁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