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规程
DB11/T1620-2019;3术语和定义
3.1建筑消防设施firefacilitiesinbuilding
建构物中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行动等设施的总称。
3.2维修repairs
对故障设备设施及其组成部件进行维护修理,以达到正常工作状态。
3.3保养maintenance
对设备设施及其组成部件按照相应规定实施技术保护及管理以保持完好有效。
3.4报废scrap
设备设施及其组成部件因达到使用年限或不再符合规定的使用条件而作废;4基本要求
4.1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内容包括建筑消防设施、设备、部件及其管网、管线等组件的维修和保养。
4.2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及其组件需移动到安装使用地点以外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拆除故障设施、设备、组件时应按相关规定更换合格的备用品。
4.3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及其组件在现场维修保养期间可能导致失效时,应按相关规定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或暂停使用该区域。
4.4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维修应按GB29837的规定执行,维修保养作业完成后应按规定接入复检。
4.5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时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表》附录A,完成或阶段性完成后应出具《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报告》附录B,维保资料存档时间不应少于五年。;5维修保养项目及方法;5.1消防供配电设施
低压配电箱(柜)、自备发电机组、应急电源;保养周期;5.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报警控制器类设备
火灾探测器、模块类、手动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等设备;保养内容;保养内容;接入复检;报废条件;保养周期;5.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消防水池水箱、消防水泵、气压给水装置、水泵接合器、室内外消火栓、管网和支吊架、阀门类、压力表、砌筑井;保养周期;保养周期;5.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湿式、干式、预作用、雨淋、水幕;保养周期;5.5水喷雾灭火系统;5.7消防炮灭火系统
;5.7消防炮灭火系统
;5.9气体灭火系统;5.11防烟排烟系统;5.9气体灭火系统
;5.11防烟排烟系统;5.11防烟排烟系统;5.11防烟排烟系统;5.1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5.13消防应急广播系统;5.13消防应急广播系统;5.14消防专用电话系统;5.14消防专用电话系统;5.15防火分隔设施
5.15.1防火卷帘门;5.15防火分隔设施
5.15.1.2防火门;5.15防火分隔设施;5.15防火分隔设施;5.17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5.17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5.18电气火灾监控系统;5.18电气火灾监控系统;5.19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5.19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5.20灭火器;5.20灭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