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追溯性标识符要求--TIR-15-300
通用汽车公司对轿车和轻型卡车选定部件的可追溯性标识符要求
1.0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的所有指定作为TIR-15-300材料的部件之供应商。这种材料需要特殊的标识和
处理,以方便正确地应用零件验证和可追溯性。
本文档目的是补充,而不是取代通用汽车公司采购材料质量标准和应用零件质量标准。要加
强的是可追溯性标识符要求,而不是要改变或删除任何通用汽车公司部门的包装或标签规范。
本文件所有章节定义了特殊的最低要求,为成功地执行(这一要求),所有供应商认为必需的增
加的供应商控制必须得到记录和维护。
2.0标识级别
共有四个级别用于TIR-15-300材料标识。
第1级--集装箱可追溯性,用于指定包含于通用汽车可追溯性程序的材料或零部件集装箱。
第2级--适用于要求对独立部件应用验证和可追溯性的材料。
第3级--适用于对独立部件只应用验证的材料。
第4级--适用于对独立部件只应用可追溯性的材料。
3.0标签要求
3.1第1级集装箱可追溯性--集装箱必须照通用汽车公司发货/零件标识标签标准GM1724
或后续规范加标签。
3.2第2、3、4级--指定为独立的零部件应用验证和/或可追溯性,标识级别为2、3、4升的材
料,必须按通用汽车公司零部件条形码ECV/VCVS,GM1737或后续文件的规范加标签。
3.3标签的符合
如果标签不符合零件条形码协调委员会制定的规范,供应商有责任负担将对材料进行扫描的
接收厂家遇到的附加费用。
4.0包装和运输
供应商有责任以清晰可供接受厂家文件标识的方式运输每一件货物。在可回收的发货集装箱
上的以前的可追溯性标识信息在重用之前,必须由供应商去掉。
4.1单件零部件标识(级别2、3、4)--零部件条形码标签必须附着于每一个零部件上工程指定位
置,并且包含于零件印制中或者在零部件上多方认可的区域上,该区域能够被所有必须进行扫描
的厂家满意地访问,条形码信息标签应以如下方式固定:该标签将整个生产周期和最终批准过程
中保留于零部件上,直到汽车推出发货。如果使用可拆掉的标签/标记,可读方式的条形码信息必
须贴在部件上或用其它保证性的方法固定。
5.0文档
5.1记录--提供指定作为TIR-15-300材料的零部件的供应商应在可追溯性标识号码和发货材
料的文档编制中应用良好的制造经验,至少该号码应可追溯到发货材料的生产日期。
发货记录应在当前模型年之外再保留5年。
6.0总则
本要求1978年7月首次出版,1986年3月修订,1987年6月,1988年8月,1989年7月修订。
GM1737,1994年6月
零部件条形码ECV/VCVS规范
前言
本规范的目的是为已经设计成机读条形码信息的零部件在制造和组装系统内提供统一的执
行。这些系统,通常表示ECV(发动机/变速箱部件验证)和VCVS(汽车部件验证系统),用于保证正
确制造,追溯零件,产品工艺其它应用。条形码系统通常与其它厂内系统集成一体。通用汽车公司
(GM)的质量和可靠性人员负责ECV/VCVS零件条形码协调委员会内进行协调。
包含其它应用的条形码规范单独列出。
这些规范替代通用汽车公司以前的名为《条形码光学字符标识部件标签原则和推荐的作法》
(1980年6月23日最后一版)和《零部件条形码规范》(1984年2月1日出版,1988年9月最后修订)
这些规范可以与汽车工业工作组的《单件零件标识标准》(AIAGB-4、共同使用)。
北美机构(NAO)质量/可靠性可追溯性标识符要求,TIR15-300和通用汽车部件验证与可追溯
性规程(GP-7),描述了这些规范的执行和应用。
北美机构质量和可靠性人员
通用汽车大楼
6-159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