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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裁量基准(2025版).pdf
文件大小:1.57 MB
总页数:8 页
更新时间:2025-06-14
总字数:约1.24千字
文档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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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措施和裁量基准对应关系表

失信严重失信特别严重失信

失信事项

失信行为纠正措施失信行为纠正措施失信行为纠正措施

商业贿赂1.1①④⑤⑥2.1①②④⑤⑥3.13.2①②③④⑤⑥

涉税违法1.2①⑤⑥2.2①⑤⑥3.3①③⑤⑥

价格垄断1.3①⑤⑥2.3①⑤⑥3.4①③⑤⑥

价格违法1.4①⑤⑥2.4①⑤⑥3.5①③⑤⑥

抗拒监管1.5①2.5①②⑤⑥//

违规竞标1.61.7①③2.62.7①③⑥3.6①③⑤⑥

违反承诺1.8①③2.8①②③⑥//

注1:失信行为是指信用评价裁量基准所列行为,编号与正文序号一致。

注2:①终止相关失信行为,如终止被查实的医药商业贿赂、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等行为,纠正不公平高价,放弃违规取得的挂网、中标

或中选资格,恢复执行合同规定的价格或配送等条款,配合医保部门函询等监管措施等。

②对涉案员工、委托代理企业采取法律和合同框架内的规范措施,直至解除雇佣、委托代理关系等惩戒措施。

③在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官方网站、集中采购平台或网站公告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④提交合规整改报告并承诺接受合规检查。

⑤主动剔除涉案产品的虚高空间。

⑥主动退回不合理收益。

注3:配送企业主动纠正措施为有效指证失信行为的实际控制主体,即提供涉案的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及价格等信息。

注4:集中采购中选产品、医保谈判(竞价)准入目录产品,自执行中选价格起视同剔除价格虚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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