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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裁量基准(2025版).docx
文件大小:3.76 MB
总页数:16 页
更新时间:2025-06-14
总字数:约小于1千字
文档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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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措施和裁量基准对应关系表
失信事项
失信
严重失信
特别严重失信
失信行为
纠正措施
失信行为
纠正措施
失信行为
纠正措施
商业贿赂
1.1
①④⑤⑥
2.1
①②④⑤⑥
3.13.2
①②③④⑤⑥
涉税违法
1.2
①⑤⑥
2.2
①⑤⑥
3.3
①③⑤⑥
价格垄断
1.3
①⑤⑥
2.3
①⑤⑥
3.4
①③⑤⑥
价格违法
1.4
①⑤⑥
2.4
①⑤⑥
3.5
①③⑤⑥
抗拒监管
1.5
①
2.5
①②⑤⑥
/
/
违规竞标
1.61.7
①③
2.62.7
①③⑥
3.6
①③⑤⑥
违反承诺
1.8
①③
2.8
①②③⑥
/
/
注1:失信行为是指信用评价裁量基准所列行为,编号与正文序号一致。
注2:①终止相关失信行为,如终止被查实的医药商业贿赂、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等行为,纠正不公平高价,放弃违规取得的挂网、中标或中选资格,恢复执行合同规定的价格或配送等条款,配合医保部门函询等监管措施等。
②对涉案员工、委托代理企业采取法律和合同框架内的规范措施,直至解除雇佣、委托代理关系等惩戒措施。
③在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官方网站、集中采购平台或网站公告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④提交合规整改报告并承诺接受合规检查。
⑤主动剔除涉案产品的虚高空间。
⑥主动退回不合理收益。
注3:配送企业主动纠正措施为有效指证失信行为的实际控制主体,即提供涉案的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及价格等信息。
注4:集中采购中选产品、医保谈判(竞价)准入目录产品,自执行中选价格起视同剔除价格虚高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