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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裁量基准(2025版).docx
文件大小:3.76 MB
总页数:16 页
更新时间:2025-06-14
总字数:约小于1千字
文档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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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措施和裁量基准对应关系表

失信事项

失信

严重失信

特别严重失信

失信行为

纠正措施

失信行为

纠正措施

失信行为

纠正措施

商业贿赂

1.1

①④⑤⑥

2.1

①②④⑤⑥

3.13.2

①②③④⑤⑥

涉税违法

1.2

①⑤⑥

2.2

①⑤⑥

3.3

①③⑤⑥

价格垄断

1.3

①⑤⑥

2.3

①⑤⑥

3.4

①③⑤⑥

价格违法

1.4

①⑤⑥

2.4

①⑤⑥

3.5

①③⑤⑥

抗拒监管

1.5

2.5

①②⑤⑥

/

/

违规竞标

1.61.7

①③

2.62.7

①③⑥

3.6

①③⑤⑥

违反承诺

1.8

①③

2.8

①②③⑥

/

/

注1:失信行为是指信用评价裁量基准所列行为,编号与正文序号一致。

注2:①终止相关失信行为,如终止被查实的医药商业贿赂、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等行为,纠正不公平高价,放弃违规取得的挂网、中标或中选资格,恢复执行合同规定的价格或配送等条款,配合医保部门函询等监管措施等。

②对涉案员工、委托代理企业采取法律和合同框架内的规范措施,直至解除雇佣、委托代理关系等惩戒措施。

③在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官方网站、集中采购平台或网站公告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④提交合规整改报告并承诺接受合规检查。

⑤主动剔除涉案产品的虚高空间。

⑥主动退回不合理收益。

注3:配送企业主动纠正措施为有效指证失信行为的实际控制主体,即提供涉案的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及价格等信息。

注4:集中采购中选产品、医保谈判(竞价)准入目录产品,自执行中选价格起视同剔除价格虚高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