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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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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2 页
更新时间:2025-06-14
总字数:约小于1千字
文档摘要

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掌握职工健康损害情况,预防职业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建立本制度。

1、防止劳动者带病进入本公司,在招工前对应招者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招用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对劳动者进行动态健康观察,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的疾病或职业禁忌症,交办公室,安排复检。不得安排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该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安排治疗。

3、在劳动者离岗时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于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即使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5、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6、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7、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8、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9、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10、安管员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负责日常工作。职工离职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