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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2021年注册计量师考试培训(一).ppt
文件大小:1.52 MB
总页数:90 页
更新时间:2025-06-14
总字数:约1.57万字
文档摘要

3、核称商品的方法(1)原计量器具核称法: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核称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并且称重与核称重量值等量的最大允许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负偏差三分之一的砝码,砝码示值与商品核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

(2)高准确度称重计量器具核称法:用最大允许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负偏差三分之一的计量器具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

(3)等准确度称重计量器具核称法:用另一台最大允许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负偏差的计量器具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核称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的2倍。

4、法律责任零售商品经销者违反《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1、管理范围管理对象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2、管理体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3、基本要求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办法》的规定。

4、净含量标注要求(1)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2)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办法》的规定。

(3)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6、计量监督管理(1)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及水份变化等因素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产生的影响。

(2)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检查进行的检验,应当由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

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应当考虑储存和运输等环境条件可能引起的商品净含量的合理变化。

9、法律责任(1)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2)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其实际含量违反上述办法有关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四)计量仲裁检定的实施和管理《计量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引起的纠纷,即计量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用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称为仲裁检定。以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的数据作为处理计量纠纷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实施仲裁检定程序:(1)申请仲裁检定应向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仲裁检定申请书;属有关机关或单位委托的,应出具仲裁检定委托书。(2)接受仲裁检定或委托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受申请后7日内发出进行仲裁检定的通知。纠纷双方接到通知后,应对与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实行保全措施,不得破坏其原始状态。(3)仲裁检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进行仲裁检定时应有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可以缺席进行。(4)承接仲裁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完成检定、测试任务,并对仲裁检定结果出具仲裁检定证书。受理仲裁检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仲裁检定证书审核后,通知当事人或委托单位。当事人或双方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仲裁检定证书有效,具有法律效力。(5)当事人或双方如对一次仲裁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