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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电气有限公司“1·3”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月3日14时许,位于乐清市柳市镇*****的浙江某电气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事项的批复》(乐政函〔2007〕35号)的规定,乐清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市监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部门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浙江某电气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14日,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住所:乐清市柳市镇***,法定代表人:李**,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经营范围:高低压电器;高低压配电箱、电力金具、配电柜、壳体及成套制造、加工、销售。主要是生产高低压成套配电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刘*系该公司员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4年1月3日下午,浙江某电气有限公司员工刘*和曹**、李**等几个试验员在浙江某电气有限公司二楼低压试
验区内,将检查校验配电柜的各种元器件安装到配电柜里。14时许,刘*未穿戴防护装备,双手赤手分别持校验台的正负极鳄鱼夹,准备将校验台电源线连接到配电柜上时,双手接触到鳄鱼夹金属部位构成电流回路,导致其触电后倒地。曹**等人发现刘*倒地后立即关闭校验台开关和试验区总开关,李**和闻讯赶来的浙江某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对刘*开展心肺复苏。现场人员同时拨打120急救,到
达事故现场的120急救车将刘*送至医院进行抢救,但刘*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三、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工亡赔偿金)。
死者:刘*,男,37岁,籍贯:贵州省织金县,身份证号:5******1。2023年5月19日获取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压电工作业、电气试验作业。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刘*安全意识淡薄,作为试验区主试人,违反操作规程,在校验台带电且未穿戴防护装备的情况下开展电气试验作业,使得在操作过程中,双手接触带电部位构成电流回路,导致发生触电事故。
(二)间接原因
1、浙江某电气有限公司生产现场管理工作不到位,未能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事发校验台未安装通电指示灯,未及时发现
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浙江某电气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未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员工安全意识淡薄;未经常性开展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据以上分析,认定该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
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刘*安全意识淡薄,作为试验区主试人,违反操作规
程,在校验台带电且未穿戴防护装备的情况下开展电气试验作业,使得在操作过程中,双手接触带电部位构成电流回路,导致发生触电事故,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刘*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浙江某电气有限公司生产现场管理工作不到位,未能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乐清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其行政处罚。
3、浙江某电气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未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员工安全意识淡薄;未经常性开展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乐清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其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
1、浙江某电气有限公司应吸取此次事故的经验教训,
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全面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加强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督促员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浙江某电气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须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