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各类界限划分与法律风险
合同是经济行为还是法律行为
长期以来,人们最主要是从合同法、民法的角度去争论合同问题,还有一局部争论是从法律文书的角度,甚至传统的法律文书界并不认为合同属于法律文书。正因如此,即使是经营治理方面的很多书籍在介绍合同时,也是从法律角度去探讨合同。这种争论方式多少有违于人们订立合同的初衷,而且使得很多人误以为合同问题就是法律问题。假设不能冲破这一观念的束缚,合同工作的有效性就无法产生质的飞跃。
首先,法律无法解决全部合同问题。
以《合同法》为代表的有关合同方面的法律标准对于标准合同行为、解决合同争议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并未剥夺也无法剥夺当事人依据自己的意愿进展商定的权利,因而法律在处理合同事务时既非惟一手段,也非万能手段。在实际交易中,很多问题依靠法律根本无法解决。由于在实际交易中,当一个企业面临进展或生存的压力时,合同的公正性有时并非最为重要的,最为重要的是获得进展的时机甚至是生存下去的机会。
在实践中,权利义务不对等、责任安排不公正的合同并不鲜见。究
其缘由,这类合同之所以被签订,完全是由供需双方在交易中所处的地位及交易背景造成的,或者说是与企业的实力、资金链、进展阶段等有着亲热的关系。其实,处于交易中弱势的一方也格外清楚这一合同的不
公正性,但对他们而言别无选择,假设不承受这类交易条件则必需面对更为不利的局面。由于这类问题并非法律,因而从法律角度根本无法找到答案。
其次,合同首先而且主要是经济行为。
在实践中,常常有入门者困惑于相对标准和严谨的合同往往企业并不承受。其实这一问题同前一问题的实质是一样的。那就是企业签订合同受到各种条件的制约,除非在交易中占尽优势,否则合同的质量假设超出了企业能够承受的范围或交易相对人能够承受的范围,就无法被该交易所承受。回到最初的论点,合同法项下的合同首先是个经济行为,因而首先遵循的是经济规律以及交易双方的承受力量,包括对条款内容、合同篇幅的承受力量,其次才是如何分清责任、平衡双方的利益、掌握法律风险。
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标准的产生,是为了标准交易中的合同行为,并
通过制止性的规定和公权的干预,维持合同签订及履行的秩序、保护交易中的合法利益,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的秩序和稳定,为经济进展供给良好的根底。因此,在合同事务中,签订合同的起因是企业存在必需进展交易且必需签订合同进展交易的需求,合同内容则听从于企业进展交易的目的和能够争取到的条件,而合同中的法律工作则是效劳于托付人的交易行为,从法律角度打量合同并尽可能掌握合同签订及履行中的交易风险。
所以,假设企业认为只要律师供给合同文本即可万事大吉,其实是
将合同事务误会为全部属于法律事务,脱离了合同的本质;而那些困惑
于好的合同被企业弃之不用的手们,则是误将合同的效劳对象理解为执行法律而不是效劳于交易,脱离了合同法的本质。从企业的主观意愿来说,宁可选择一个虽然有风险但也有营利时机的交易,也不会选择一个没有法律风险但根本无法操作或根本没有营利时机的交易。这就是合同及交易中的现实状况,也是现实中的客观规律。
合同中的界限划分
假设用格外“不专业”的方法来比方,合同文本与摄影作品行外相似。摄影作品的形成,是在丰富多彩的大千世界中,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点以特定的角度选取一个特定的主题。而合同也是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点以特定的内容去确定一个特定的交易。因而摄影作品是以“减法”的方式除去不必要主题后形成的结果,而合同也同样是以“减法”的方式筛选掉各种交易时机或交易方式而形成的结果。
因此,为了以最小的代价实现交易目的,就必需划定权利义务的各
类界限,使之与自己所期望的或所能够承受的相全都。这是法律风险防范的需要,也是经济核算的需要。这些界限的划分并非的问题,这里只不过是以更为集中和更为深入的方式加以探讨。而且,这是全部合同都会涉及的问题,只是很少有人系统地加以争论。
不管是明示还是默示,如前所述,合同中的任何权利义务都不是无
限的。它们都是从各种可能的交易时机与交易内容、交易方式等内容中,“截取”了特定的对象并在双方可以承受的条件下达成全都,因而这些权利义务都是有肯定的背景和真实意图界限的。
合同中的界限划分,是在合同条款中为履行合同的时间、空间、责任等划定界限,将责任确定在所期望或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界限的划分本非法律问题,只不过是法律后果比较明显。但在实践中由于界限表述不清而导致的权益之争并不少见。因此,有必要从合同表述的角度特地加以介绍。《合同法》中虽然规定了在履行时间、履行地点以及其他权利义务商定不明时该如何处理,但将本该由自己打算的内容交由第三方去裁决,这本身就是合同商定方面的失败。
在交易中有种通用的规章,那就是对方的权益应由对方自行考虑。
假设从交易各方切身利益方面的本能去考虑,任何一方都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