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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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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一、合同法

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期望对方能完全承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特征:要约的内容必需具体明确。

要约必需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说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要约必需到达。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要约必需于送达受要约人时才能产生效力。重要法条《合同法》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承受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要约人同意承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依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说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特征:承诺必需由受要约人作出。

承诺必需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商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承诺必需与要约的内容完全全都。即承诺必需是无条件地承受要约的全部条件。据此,但凡第三者对要约人所作的“承诺”,但凡超过规定时间的承诺〔有的也叫“迟到的承诺”〕,但凡内容与要约不相全都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的要约或反要约,必需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重要法条《合同法》

其次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其次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依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说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合同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商定所应担当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形式,即担当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对此,《民法通则》第111条和《合同法》第107条作了明文规定。《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的,应当担当连续履行、实行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违约责任有三种根本形式,即连续履行、实行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固然,除此之外,违约责任还有其他形式,如违约金和定金责任。

重要法条《合同法》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担当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酬劳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酬劳。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全部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全部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全部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特征: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全部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全部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分。

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肯定的权利,担当肯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全都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状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肯定的形式,但

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重要法条《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全部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担当,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担当,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承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全部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特征: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①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全都才能成立,假设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承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②无偿行为。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担当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重要法条《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赐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承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