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引导和规范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推动落实消防
安全主体责任,着力提高社会单位自防自救能力,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有人员、
有器材、有战斗力”的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实现快速有效处置
初起火灾的目标,特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
除依法应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下简称
“重点单位”)外,其他重点单位应建立微型消防站,鼓励除重点
单位外的社会单位参照建立微型消防站。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以
“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为目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积极开展初起火灾扑救、防火巡查、宣传培训、预案演练等工作。
二、建设方式
重点单位应独立建设微型消防站。同一建构筑物或建构筑物
群内有多个重点单位,且生产经营使用区域相对独立的,由建构
筑物产权方或管理方会同重点单位共同研究确定微型消防站的
建设布局、位置和数量,并落实区域联防联控。
有多栋建构筑物的重点单位以及建筑规模较大、纵向或横向管
理体量大的单位,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结合建构筑物功能布局,
一站多点分区域设置多个固定执勤点和消防器材装备存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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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其他社会单位独立建设微型消防站。位置毗邻并适于区
域联防或合用消防控制室的其他社会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
站。
三、人员配备
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
人或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
(一)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且满足消
防工作任务要求。
(二)微型消防站人数应满足日常灭火救援需要,原则上按照
不少于本单位在职员工总数的10%且不少于6人配备;员工总数不
足6人的,全部人员为微型消防站专兼职人员。
(三)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队员等岗位,可根据建筑或单位
规模及消防工作需求设置班(组)长、工艺处置组长岗位。站长一
般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担
任,队员一般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保安员、物业管理人
员等相关岗位人员担任或兼任(兼职岗位数量不超过2个),工艺
处置组人员一般由工程技术人员、水电工、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
等组成。可采取购买服务方式聘用专职微型消防站人员。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值班期间不得承担微型消防
站职责。
(五)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培训
内容包括初起火灾扑救技能、防火巡查知识、宣传培训技能、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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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程序、执勤备战秩序等,具备扑救初起火灾、
发现火灾隐患、宣传培训及应急演练响应能力。
四、场地器材
(一)微型消防站应选择在便于值班执勤、人员(车辆)出
动、生活方便的场所,鼓励单独设置。确有困难的可与单位值班
室、消防控制室合并设置。
(二)微型消防站根据需要分散、多点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以满足人员快速取用器材和便于引导疏散人员避难逃生的需求。
(三)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日常工作实际和扑救初起火灾需要,
配备简便实用的灭火、防护、破拆、指挥通信、防火巡查等器材
装备和标识标牌,有条件的可配备统一工作服和小型消防车辆。
具体可参照《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装备器材配备参考表》(附件
1)和《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标识标牌参考图例》(附件2)。
五、任务职责
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承担初起火灾扑救职责,配合消防工作
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开展本单位日常的防火巡查、宣传培训、预案
演练等消防工作。
(一)初起火灾扑救
1.接到火警信息后,通知就近的微型消防站队员立即赶赴现
场,核实火情后,向站长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反馈情况;靠近
火场时,佩戴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组织在场单位员工使用就
近的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毯等器材展开初起火灾扑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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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火警信息确认后,微型消防站人员应立即向当地119消防
指挥中心报警。站长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微型消防站和消
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随时保持与辖区消防救援队站和周边联防
联控力量通讯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