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汇总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
1.合同法律关系
-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内容(权利和义务)。法人应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条件。
-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是其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事件包括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
2.代理关系
-代理的特征: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法定代理(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通常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权代理: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3.担保方式
-保证: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抵押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人所有的财产,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置该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对方财产为前提,并且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履行期。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
4.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被保险人包括业主或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者分包商;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责任范围包括自然事件(地震、海啸、雷电等)和意外事故(火灾、爆炸等)造成的损失。除外责任包括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等造成的损失等。
-安装工程一切险:承保安装机器、设备、储油罐、钢结构工程、起重机、吊车以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的各种建造工程的险种。其被保险人与建筑工程一切险基本相同,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也与建筑工程一切险有相似之处,但对设计错误等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负责赔偿。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
1.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特征
-勘察设计招标的特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是按规定的工程量清单填报报价后算出总价,而是首先提出设计构思和初步方案,并论述该方案的优点和实施计划,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报价。勘察设计招标的标的物是智力成果,与施工招标相比,勘察设计招标更多地关注投标单位的技术实力、创新能力和信誉等。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具备的条件: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勘察设计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程序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投标人的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