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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管理
1.1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1.2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地方消防监管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地方消防监管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1.3仓库必须确定一名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4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1.5仓库保管员应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2.储存管理
2.1仓库内储存的货物,按不同性质、类别分堆,堆垛之间应留出安全通道距离。具体规定如下:垛与垛不小于1米、垛与墙0.5米、垛与柱0.3米、垛与梁(顶)0.3米、垛与灯具垂直下方0.5米、货距喷淋及火灾报警探头不小于0.5米、如果达不到要求,应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
2.2高腐蚀性、易挥发性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2.3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2.4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2.5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2.6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2.7各类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在内午休。
2.8库房内必须使用铁制架摆放货物,货物垫板使用不燃材料。货物摆放应距离地面不小于15cm。
3.电器管理
3.1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3.2库房内必须使用防爆型灯具,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及各种电器设备。(如:电慰斗、电吹风、电炉子、加热器、电烙铁、电热水壶、微波炉、充电装置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3.3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0.5米。
3.4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KBG金属管,且线管需刷三层防火涂料。
3.5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3.6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3.7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3.8室外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3.9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4.火源管理
4.1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库房严禁携带火种。
4.2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
4.3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不得使用小太阳、取暖器、电水壶、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加热器具。
5.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5.1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喷淋、烟感等)和器材(每50平方米至少配置2具4kg干粉灭火器)。
5.2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5.3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商户须指定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5.4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GB51236-2017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