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装饰协会
会员企业诚信经营公约
为规范我省室内装饰行业行为,保证我省室内装饰行业市场有序地、健康地发展,倡导诚信经营,营造诚信的经营环境,室内装饰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共同订立本公约,并经协会第三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再次修订表决通过,使之更具操作性。现向社会公众公布以便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施行。
第一条会员企业应遵守室内装饰协会制订的章程,实践自律、团结、和谐、发展的行业文化,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支持协会的相关工作,准时缴交会员费和年检。
第二条会员企业应建立和逐步完善从事室内装饰行业项目经理负责制制度,以及专业工人上岗证制度并报协会备案。
各会员企业应自觉向协会选送工程管理人员参加协会的相关培训,包括从事室内装饰的技术工人(包括特种工种电工、焊工),不使用没有上岗证的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会员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室内设计师持证上岗制度,以及室内设计师责任制制度并报协会备案。
各设计企业应自觉向协会选送室内设计师参加协会的相关培训,不使用没有经过上岗培训取得设计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室内设计,任何设计图纸未经设计师签章均不得施工。
第四条为使室内装饰行业与国际社会接轨,同时使之健康发展,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必须建立独立核算制度,会员企业不得将设计费在工程施工中提取。
第五条依据各企业的实际情况,各企业均应订立本企业资质等级维护及升级计划报协会备案,以维护协会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在市场的公信力以及协会的信誉。
第六条为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凡资金不到位的工程,企业应自觉抵制其发包行为。
第七条会员企业为树立企业形象,不应发布虚假广告,从而误导消费者。
第八条会员企业积极缴纳税收,不偷税漏税。
第九条会员企业在工程的承包过程中,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与同行竞争以获取工程承包权。
第十条会员企业在工程施工中,不使用劣质材料坑害消费者或在工程施工中巧立名目欺骗消费者。
第十一条协会将依据上述公约相关内容,订立《室内装饰协会会员企业诚信经营等级评审细则》(以下简称《评审细则》),依照《评审细则》对会员企业上一年度的经营行为进行评定等级和升级,并发给相应的等级证书,并在协会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公布。
本公约经协会第三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讨论修订通过,于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签约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