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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epc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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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4 页
更新时间:2025-06-15
总字数:约1.66千字
文档摘要

epc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保险

保险条款

1.工程一切险

-投保人:由[具体一方,如总承包商]负责在本合同签订后的[X]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共同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工程一切险。

-保险范围:涵盖本EPC项目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施工设备、材料等在建设期间因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暴雨、雷击等)和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坍塌等)所导致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保险金额: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本项目的合同总金额(含暂列金额),具体金额以保险公司最终确定为准。保险费由[支付方,如总承包商]承担,并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保险期限: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移交给业主之日止。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如工程因故延期,投保人应办理保险期限延展手续,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第三者责任险

-投保人:与工程一切险投保人一致,即[具体一方,如总承包商]。

-保险范围:在本项目施工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在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保险金额: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为[X]元,累计赔偿限额为[X]元。保险费由[支付方,如总承包商]承担,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保险期限:与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相同。

3.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

-投保人:由[具体一方,如总承包商]负责为参与本项目施工的所有自有人员、雇佣人员以及在施工现场从事与本项目相关工作的其他人员投保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

-保险范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额:每人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额不低于[X]元,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额不低于[X]元。保险费由[支付方,如总承包商]承担,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保险期限:自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开始工作起至离开施工现场并结束与本项目相关工作止。

4.保险权益转让与索赔

-各方应确保保险合同条款允许将针对保险人的索赔权转让给业主和其他相关方。如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在[X]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业主。投保人应积极协助业主及其他相关方准备索赔文件,配合进行索赔工作。

-因保险事故获得的保险赔偿金应首先用于弥补因事故造成的项目损失,剩余部分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若保险赔偿金不足以弥补损失,不足部分由责任方承担。

5.通知与协助义务

-投保人应在每次续保或变更保险合同后的[X]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单副本、保险费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提供给业主备案。

-在保险期间内,若发生可能影响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费率或保险赔付的重大事项(如工程设计变更、施工方案调整、施工现场重大安全事故等),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和业主,并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业主应为投保人办理保险相关事宜提供必要的协助。

6.未履行保险义务的责任

-若投保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投保或续保,或因投保人原因导致保险合同无效、被解除或不能正常履行,投保人应承担由此给业主及其他相关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若因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义务导致另一方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险赔偿,责任方应向受损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7.其他条款

-本合同涉及的各项保险的具体条款以保险公司出具的正式保险单为准。各方应遵守保险合同的各项约定,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要求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合同保险条款的解释权归合同双方共同所有。如有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