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食药监注[2025]271号
化学药品技术标准
一、制剂所用原料药和辅料的来源、质量掌握
《药品注册治理方法》其次十五条规定: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的,争论用原料药必需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该原料药必需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争论用原料药不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必需经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批准。附件2规定:申请制剂的,应供给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标准、检验报告、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治理标准》认证证书、销售发票、供货协议等的复印件。
基于该规定,对存在以下状况的注册申请将不予
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供给原料药虚假证明性文件的;申报生产时,原料药如系通过赠送途径获得而未能供给当原料药合法来源证明和供货协议的;
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在药品注册过程中,所用原料药的批准文号已被废止的,或原料药生产企业已被撤消《药品生产许可证》的;
制剂所用原料药由一样申请人或不同申请人申报,原料药申请已因现场核查被撤回或退回,或因其他各种缘由不予不批准或予以退审的;
所用原料药、辅料的质量掌握不能保证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例如对于注射剂所用原辅料未依据“化学药品注射剂根本技术标准”、“已有国家标准药品争论技术指导原则”等相关要求进展充分争论,原料药和辅料的质量达不到注射用要求的。
二、剂型、规格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药品规格
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关于加强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治理的通知〔食药监注函〔2025〕91号〕》规定,药品规格确实定必需符合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原则。申请的药品规格应当依据药品用法用量、剂型特点等合理确定,一般不得大于单次最大用量,也不得小于单次最小用量。
基于以上规定,经专家审评会议争论确认存在以下状况的注册申请将不予批
准:
所申请的药品规格与同品种已上市规格不全都,而未供给充分依据支持所申请规格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
所申请的药品规格虽为同品种已上市规格,但该规格已不符合临床需要的;
除氯化钠及葡萄糖静脉输液外,大容量注射剂承受50ml、100ml、250ml、500ml以外的其他规格,小容量注射剂承受1ml、2ml、5ml、10ml、20ml以外的其他规格,而未供给充分依据支持所申请规格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
制剂剂型
制剂剂型的选择应符合《化学药物制剂争论根本技术指导原则》的根本要求,选择剂型时应综合考虑药物的理化性质、稳定性和生物学特性,以及临床治疗的需要和临床用药的顺应性。注射剂的剂型选择还应符合《化学药品注射剂根本技术标准》的规定,要依据药物的特性综合权衡大容量注射液、小容量注射液和粉针剂的无菌保证水平、杂质的掌握水平、工艺的可行性、临床使用的便利性等。
基于以上根本原则,经专家审评会议争论确认存在以下状况的注册申请将不予
对于注册分类5,所改剂型的质量、稳定性、安全性、有效性较原剂型降低的;所改剂型不符合临床需要的;
对于注册分类6,所仿品种在质量可控性、安全性、有效性方面存在较大缺陷的;所仿品种已不符合临床需要的;
注射剂中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和粉针剂之间的互改,如所改剂型的无菌保证水平低于原剂型,而药品质量、稳定性或安全性没有明显提高的。三、原料药生产工艺、制剂处方和工艺的合理性和规模化生产的可行性
〔一〕原料药
原料药制备工艺的争论应符合《化学药物原料药制备和构造确证争论的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
由于原料药的质量对制剂的质量有重要影响,原料药生产的过程掌握又是原料药质量掌握的重要组成局部,为保证原料药和制剂的质量,需要对原料药的生产工艺进展充分的争论并制定具体、牢靠的过程掌握方法,主要包括对起始
原料、试剂和溶剂的质量掌握,对制备中间体的质量掌握,对工艺条件和工艺参数的选择、优化和掌握等。
对于未依据上述原则开展相关争论工作,且未做出合理说明并供给科学合理依据的以下注册申请,经专家审评会议争论确认后将不予
对工艺路线和工艺条件的选择未供给文献依据或相关的争论依据和科学合理解释的;
承受市售原料药粗品精制制备原料药,或者承受市售游离酸/碱经一步成盐、精制制备原料药,且未供给充分、具体的粗品或游离酸/碱生产工艺和过程掌握资料的〔注:不适用于原料药为无机化合物的状况,以及市售游离酸/碱本身即为已批准上市原料药的状况〕;
经综合评价认为,争论资料和内容存在严峻缺陷,无法对原料药生产工艺的合理性、可行性进展评价的。
由于原料药的生产规模变化可能导致设备、工艺条件、操作参数等的变化,并可能导致原料药质量〔例如杂质、晶型等〕的变化,因此,原料药的制备工艺争论应在肯定制备规模下开展,所取得的争论数据〔包括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