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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2025年危化品重点县指导服务企业自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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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15
总字数:约2.26万字
文档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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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危化品重点县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序号

自查内容

依据

一、“屡查屡犯”突出问题自查项

(一)作业安全管理

1

企业应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规范动火、进入受限空间、抽堵盲板等特殊作业的安全条件和审批程序。

重大隐患判定原则:未编制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判定为重大隐患。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八

2

检查企业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现场或作业票证,核对企业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的票证办理情况,作业票证审批、填写应规范,包括作业证的时限、气体分析、作业危害分析、制定管控措施、各级审批、验收确认、关联作业票证办理等。

重大隐患判定原则:

开展特殊作业未办理作业许可证,判定为重大隐患。

开展动火(易燃易爆场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未进行气体分析的、未进行风险辨识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特殊作业现场未落实安全管控措施的,判定为重大隐

患。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八条

3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助燃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GB30871规定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中生产设备上的动火作业,应与生产系统彻底断开或隔

离,不应以水封或仅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5.2.2条

4

受限空间作业现场应配置移动式气体检测报警仪,连续检测受限空间内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及氧气浓度,并2h记

录1次。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

第6.5条

5

遇节假日、公休日、夜间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5.1.1条

6

特级动火作业应采集全过程作业影像,且作业现场使用的摄录设备应为防爆型。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

第5.2.11条

7

特殊作业现场监护人员应经专项培训考试合格,持培训合格证上岗。

监护人员应熟悉作业范围内的工艺、设备和物料状态,具备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4.10条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

〔2013〕88号)第(十九)

序号

自查内容

依据

8

特殊作业前,企业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措施交底。交底内容至少包括: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

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与应急措施。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

第4.4条

9

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建设并应用特殊作业审批与作业管理

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包含人员聚集风险监测预警功能)。

《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

动方案(2024-2026年)》

10

设备检修前设备使用单位应会同检修实施单位结合当前生产装置的运行状况,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开展风险评估,制定并落实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设备检维修前,应采取有效的能量隔离措施,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办理设备交付检修手续。3.设备检修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对检修作业人员及安全监护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4.检维修作业结束后,对检修质量进行验收。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

(AQ/T3034-2022)

11

企业有关制度中应明确储罐切水作业、液化烃充装作业、安全风险较大的设备检维修等危险作业的范围。

企业应制定危险作业的作业程序,作业时应严格执行作业程序。(企业不是必须要有除特殊作业以外的危险作业,需根据企业装置确定)

切水、脱水作业及其他风险较大的排液作业时,作业人

员不得离开现场。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

〔2019〕78号)

(二)承包商管理

12

企业应与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或合同附件,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义务与要求。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

〔2013〕88号)第(二十)条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

(AQ/T 3034-2022 )第

4.14.2条

13

对承包商人员进行入厂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凭合格证或人员身份证明入厂。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经培训

的承包商人员进入厂区。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

(AQ/T3034-2022)第

4.14.3条

14

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