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背景
1.1标准编制的背景
填埋处置作为国内外最广泛采用的生活垃圾最终处置方法,具有操作简单、工程一次性
投资和运行成本较低的特点,在我国被广泛采用。但是,我国直至本世纪初才逐渐形成系统
的生活垃圾填埋建设、运行、封场和污染控制的标准规范体系,在此之前建设运行的填埋场
由于历史原因,污染控制措施不够完善,恶臭、污水等方面的环境风险隐患较大,常常成为
中央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点督察对象,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短板。
一方面,“十二五”以来,在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的导向作用下,填埋在我国生
活垃圾处理方式中的占比逐步减小,焚烧的占比逐步增加,生活垃圾焚烧能力的提升减轻了
生活垃圾处理对于填埋的依赖。“十二五”至“十三五”期间,城市及县城的生活垃圾简易
填埋量从每年1.24亿吨降至每年0.11亿吨,占填埋量的比例从60%降至6%。但是,已经
封场但持续实施排污的存量填埋场数量缺乏全国性精准排查,统计2011年~2020年间的城
市及县城简易填埋量约有6.87亿吨,保守估计未降解存量至少仍有4亿吨,每年至少排放
6400吨COD。
另一方面,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的发布实施对
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建设和污染防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生活垃圾填埋处置的“无害化”导向
越来越明确,生活垃圾简易填埋量大幅下降,渗滤液处理率和水污染物去除率均翻番,水污
染物削减能力大幅提高,生活垃圾填埋导致的污染形势明显好转。在邻避效应和环保督察的
双重压力下,大部分简易填埋场采取了粘土覆盖等力所能及的渗滤液控制措施,但由于没有
事先设置场底水平防渗系统,事后补救的垂直防渗措施往往存在成本高、适应性不强、效果
不理想等不足,渗滤液仍会持续向环境水体中迁移。
截至2022年,深圳市有已封场的存量垃圾填埋场26座,占地303公顷,平均埋深15.6
米,存量垃圾0.47亿吨,相当于全市6.5年的生活垃圾清运量。存量垃圾填埋场中,简易填
埋场有21座(占比81%),占地137公顷(占比45%),平均埋深12.1米,存量垃圾0.17
亿吨(占比36%),有的存量垃圾填埋场因污染防治措施不完善而影响周边环境质量,已不
能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
立足新发展阶段,深圳市已基本具备了原生生活垃圾分类后全量焚烧的能力,有余力对
存量生活垃圾填埋场开展异地搬迁治理,既能消除对周边环境质量的不利影响,又能减少温
室气体排放,终止填埋堆体中残余的产甲烷进程,还能回收利用土地,缓解所在地区发展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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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的用地矛盾。但是目前国内鲜有涉及垃圾填埋场搬迁工程与搬迁标准,故亟需一部实施层
面上的标准化指导文件,建立一套完整的垃圾填埋场搬迁程序,规范垃圾填埋场搬迁技术的
要求,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同时起到保护环境、减少污染、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降低垃圾
处置成本等同步效能。
1.2标准编制的必要性分析
《生活垃圾填埋场搬迁技术规范》的编制,具有以下必要性:
——防控存量垃圾填埋设施的生态环境风险。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
分类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要求,统筹推进“十四五”城镇生
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
活垃圾处理系统,2021年5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十四五”
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发改环资〔2021〕642号)指出:“目前我国生
活垃圾采取填埋方式处理的比重依然较大,垃圾填埋设施环境问题也日益显现,存量填埋设
施成为生态环境新的风险点。一些填埋场环保、技术和运营管理水平不高,大部分填埋垃圾
未经无害化处理,对周围环境可能造成严重的二次污染;特别是渗滤液处理不达标、防渗系
统薄弱、日常作业不规范等环境隐患突出,对周边环境构成潜在威胁。一些填埋设施库容渐
满、服务年限陆续到期,改造难度大成本高成为推进封场整治的主要制约因素”。
——实现存量垃圾填埋设施搬迁的社会与环境效益共赢。由于历史原因,深圳市原特
区内外均存在一定数量的存量生活垃圾填埋场,大多数仅采取了封场覆盖、而未采取场底水
平防渗措施,对周边环境构成的影响较为强烈。“十四五”期间对于有富余焚烧能力的地区,
鼓励开展生活垃圾填埋场存量垃圾筛分治理工作,腾退填埋场库容。立足新发展阶段,深圳
市已基本具备了原生生活垃圾分类后全量焚烧的能力,属于“有富余焚烧能力的地区”,对
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