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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大浪某实业(深圳)公司“7·15”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7月15日12时2分许,龙华区大浪街道某实业(深圳)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深圳市龙华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范(2022年修订版)》(深龙华安办〔2022〕32号)的规定,龙华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安委办牵头,从区委统战部、区应急管理局、区群团工作部(工会)、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大浪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人介入,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龙华大浪某实业(深圳)公司“7·15”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因涉事公司从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进行电工作业,涉事公司未监督从业人员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而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组对本起事故调查完毕,现将事故调查报告公示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发场所与作业概况
事发现场位于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某实业(深圳)公司生活区某宿舍北侧窗户下方。经指认,作业人员在此处进行空调维修电工作业。
(二)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某实业(深圳)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张某境;成立日期:1989年1月28日;住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
(三)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南,死者,男,广东翁源人,身份证号码:440229XXXXXXXXXXX,某实业(深圳)公司杂工。经司法鉴定,其死亡原因符合“生前电流损伤致急性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张某雅,男,广东开平人,身份证号码:440724XXXXXXXXXXXX,某实业(深圳)公司安全主任。
张某林,男,广东开平人,身份证号码:440724XXXXXXXXXXXX,某实业(深圳)公司主要负责人。
张某境,男,香港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码:H05XXXXXX,某实业(深圳)公司法定代表人。
(四)事发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某实业(深圳)公司成立了由张某雅担任主任的安全管理委员会,编制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机构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制度》《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等制度,建立了特种作业人员台账,每月开展安全隐患检查并对发现问题进行了整改,对从业人员开展了安全培训教育。但其安全管理存在从业人员未取得电工特种作业资格进行电工作业、未监督从业人员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问题。
(五)政府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2024年至事发前,大浪街道办事处共对某实业(深圳)公司及园区其他企业开展巡查15次,共发现隐患49处,所发现的隐患企业已按照要求完成整改。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15日10时40分许,某实业(深圳)公司员工黄某生因其居住的宿舍空调(空调所有权属于某实业(深圳)公司)不制冷,致电刘某南前来维修。12时许,员工黄某强下班回宿舍时发现刘某南倒在房间窗口下,呼叫没有反应。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发现刘某南后,黄某强立即呼救,工友赶来将刘某南抬至一楼急救并拨打120急救和110报警。刘某南经120现场抢救
无效死亡。
接报事故信息后,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大浪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均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并及时将事故信息上报。政府相关部门在事故救援过程中均正常履职,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
要求。
(三)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三、事故原因
(一)事故相关勘察鉴定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并委托专业机构对现场进行电气勘查检测,勘察鉴定情况如下:
涉事空调为松下牌CU-PC915KW(KF-25W)分体式房间空调器,事故发生时,空调外机顶盖被打开,内机电源线连接在电源插座上。
涉事房间电气线路存在以下问题:空调电源插座未安装保护接地线(PE线),电源插座相、零线接反;空调内机电源线L线(棕色线)断线。
在未切断房间空调电源的情况,因电源插座相、零线接反,造成空调内外机N线(蓝色线)实为相线、L线(棕色线)实为零线;又因电源线故障,造成外机N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