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康乐保贝少儿两全保险
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
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建信康乐保贝少儿两全保险合同”。
本产品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各项内容均以
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为方便您了解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HDM-22-01B
《建信康乐保贝少儿两全保险》产品说明书2023年6月第1页/共5页
第一部分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出生满30日(含)至17周岁
?保险期间:30年、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24时
?缴费年期:5年、10年、15年、20年、30年
?缴费方式:年缴、半年缴、季缴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小于18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已支付保险费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大于或等于18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满期保险金
若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30年,且同时附加《建信附加康乐保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被
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24时生存且本合同有效,则我们按本合同及《建信附加康乐保贝少儿
重大疾病保险》已支付保险费之和的15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30年,且未附加《建信附加康乐保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被保
险人于合同满期日24时生存且本合同有效,则我们按本合同保险单载明金额给付满期保险
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24时,被保险人
于合同满期日24时生存且本合同有效,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满期保险金金额载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
我们仅承担本合同身故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两项给付责任中的一项。
注:被保险人在不同保单年度内的到达年龄,等于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加上当时保单
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第三部分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建信康乐保贝少儿两全保险》产品说明书2023年6月第2页/共5页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
投保人本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
金价值。
第四部分犹豫期解除合同及退保权利
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自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5个自然日为犹豫期。您在犹豫期内可向我们书面
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
您依前款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时,撤销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若为邮寄,则以寄
达邮戳日为准)的当日24时起生效,本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实际支付保
险费。
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于犹豫期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他险种的约定
变更而来者,则不得再行使本合同的合同撤销权。
退保的权利
在本合同犹豫期后,您可申请解除本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