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惠享康佑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
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建信惠享康佑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本产品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各项内容均以
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为方便您了解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BDM-21-05B
《建信惠享康佑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2023年6月第1页/共9页
第一部分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出生满30日(含)至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缴费年期:5年、10年、15年、20年、30年
?缴费方式:年缴
第二部分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每次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若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
合同第9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第10条约定的特定失能型疾病(无论一种
或多种)或第11条约定的中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或在选择投保可
选责任轻症保险金及轻症豁免保险费的情况下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第12条约定
的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本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
本合同效力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发生上
述情形的,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第三部分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您可选择投保
1项或2项可选责任。保险责任以在保险单上载明为准。若可选责任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我
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我们根据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责任,依照下列约定承担相应的保
险责任:
基本责任
本合同的基本责任包括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失能型疾病保险金、中症保险金及中症豁
免保险费、生命终末期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第9条约定的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根据被保险人发生上述情形的时间,按以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
发生上述情形的
重大疾病保险金金额
时间
以下两者的较大者:
到达年龄小于65(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周岁或本合同生
(2)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本合同基
效未满5年
本责任和保险单上载明的可选责任轻症保险金及轻症
豁免保险费的现金价值之和。
《建信惠享康佑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2023年6月第2页/共9页
以下两者的较大者:
到达年龄大于或(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80%;
等于65周岁且本
(2)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本合同基
合同生效满5年
本责任和保险单上载明的可选责任轻症保险金及轻症
豁免保险费的现金价值之和。
若您未选择投保可选责任恶性肿瘤——重度二次给付保险金,则我们承担本合同重大疾
病保险金责任后,不再承担本合同其他各项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您选择投保可选责任恶性肿瘤——重度二次给付保险金,且该可选责任已在保险单上
载明,则我们承担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后,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
发生重大疾病之日起现金价值减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