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幸福悦享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
产
品
说
明
书
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未来的保单红利为非保证利益,其红利分
配是不确定的。终了红利将在保险合同终止时支付。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合同”指您与我们订立的
恒安标准幸福悦享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
本产品说明书为帮助客户理解保险条款所用,详细信息以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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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恒安标准幸福悦享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
投保范围满28天-70周岁
保险期间25年/30年
交费方式年交
交费期间趸交、3年/5年
保险金额
1.初始保险金额
初始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红利保险金额
红利保险金额是指因分配年度红利所增加的保险金额。已分配的红利保险金额也将计入以后各年度的
红利计算基数。
3.有效保险金额
有效保险金额为初始保险金额与各保单年度累计已分配的红利保险金额之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
更的,均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效力中止情形的,则按照条款的约定
执行:
一、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不含当日)前的最后5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生存,我们分别在相
应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照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与被保险
人身故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扣除累计已产生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三、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我们按照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若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
们向投保人之外的被保险人的其他继承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若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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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投资策略
我们立足于长期稳健的经营,严格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坚持资产与负债匹配并结合自身条件和产品
特点,选择合适的投资渠道,努力保持分红水平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红利及红利分配
1.红利的来源
红利来源于利差、费差、死差等,即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预定利率假设、预定费用率假设、
预定死亡率假设等)的盈余。我们在每个会计年度至少将可分配盈余的70%分配给您。
2.红利分配
我们将在每一会计年度后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确
定红利分配方案,并在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影响保险单分红水平的因素主要
是公司该会计年度的实际经营状况,包括分红账户的投资收益状况、实际赔付状况、实际的营业费用状况
等。
本保险产品为增额分红保险产品,红利分配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年度红利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
式给付,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计算。满期、身故或其它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我们将根据分
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核算,以现金方式给付终了红利。保险合同的红利水平是不保证的,
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犹豫期及合同解除
1.犹豫期及犹豫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