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附加互联网少儿B款特定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太平洋健康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本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
时参考,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一、重要声明
本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各项
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二、投保范围及保险期间
1、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17周
岁,且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被保险人年满22周岁前(含22周岁),保险期间届满,可以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
品,并经过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2、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届
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若保险期间届满,本产品已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投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
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三、保障责任
1、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
险责任: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我们认可的医院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
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
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为我们认可的医院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罕见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
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
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和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责任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
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责任,则另外一项保险责任不再给付,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等待期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的90日(含第90日)内为等待期。被保险
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或少儿罕见疾
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会向您无息退还本附加险合同所有已交
保险费。
四、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少
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和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若属于本保险条款“10.1少儿
罕见疾病的定义”所保障的第1、2、3、4、5、6、7、8、9、10、11、12、13、14、15、18
项少儿罕见疾病,则不在此限。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
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或少
儿罕见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
疾病、少儿罕见疾病或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
金价值。
除本保险条款“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