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解析
一、关于无偿划转适用的主体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下称《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该法律规定,似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仅限于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等四个特定的主体之间。但结合该《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来看,其实不以为然。具体来看,比如两个政府部门、国有独资公司、事业单位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之间能否进行无偿划转,即国有全资子公司之间能否进行无偿划转。很明显,前述情形下的公司并非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但国有全资子公司实质上全部是国有出资,其进行无偿划转并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对此,国务院国资委于2014年出台《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其中第一条明确“本通知所称国有全资企业,是指全部由国有资本形成的企业”;第三条则明确规定,国有全资企业(即全部由国有资本形成的企业)之间或国有全资企业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经双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其所持股权可以实施无偿划转。由此可知,国有全资企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作为无偿划转的主体。
综上所述,对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的主体这一问题的厘清,关键在于不应仅仅根据《办法》的第二条规定即狭隘地理解“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企业主体范围仅限于特定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等四类主体(之间)”,如是,则《办法》第三条也无须规定“……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而应当结合《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条以及《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的相关规定系统体系化地进行理解,即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企业均可以作为实施无偿划转的主体。
二、关于无偿划转标的范围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国有股权属于适格的划转主体之间进行无偿划转的标的范围,但无偿划转标的范围并不仅仅局限于国有股权。具体来看,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即股权以外的实物资产等也可以在适格的划转主体之间进行无偿划转。从无偿划转的适用主体范围与制度目的看,由于无偿划转是在特定的划转主体之间进行,且实质上该等划出方和划入方均是国有全资主体,其进行无偿划转并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故前述《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实物资产”以外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债权等资产也应可以纳入“等”的范畴而允许进行无偿划转。
三、关于无偿划转与《公司法》的相关程序与风险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该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进行无偿划转不适用该《办法》的规定,而应适用国家的特别规定。具体来看,对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的特别规定主要是指国资委与证监会于2007年联合发布《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证监会令第19号,现已废止);现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而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法律依据问题,直至国务院国资委于2018年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第二条才明确规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参照《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等规定执行”,也即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也是依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另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划转,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鉴于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本质上仍是属于股权转让行为,而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在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对于股权对外转让的,其他股东有权在同等条件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