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合同
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一、出质人已取得了签署和履行押抵合同所必须的授权和批准,且不违反出质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命令及公司章程,也不与出质人已经签署的任何其它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它义务相抵触。
二、质押合同各条款均是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出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出质人是出质股权完全、有效、合法的所有人,有权将该股权质押给质权人;质权人在将来行使质权时不会存在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
四、在押抵合同生效之日,出质股权上未设立任何其他担保,不附有任何其他义务,不存在任何其他负担、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法定限制或其他权利瑕疵(按押抵合同规定设立的质押除外),出质人合法拥有质押权利并享有处分权,质押权利并非禁止流通与转让的财产。
五、质押权利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虽然存在其他共有人,但该质押担保行为已经获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六、除非事先取得质权人的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
1、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或者试图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出质股权或与出质股权相关的任何利益。
2、直接或间接造成或允许在出质股权上设立任何其他担保或负担(按押抵合同规定设立的质押除外)。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处分出质股权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
七、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不能对出质股权作任何可能致使其价值减少的行为。若出质人知悉出质股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出质人有义务立即通知质权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
八、质权人在依法处分出质股权时所需的一切证明、执照、许可和授权,出质人有提供或协助提供的义务。
九、双方约定,在质权依法消灭前,出质股权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动的,出质人应立即将上述情况通知质权人并向质权人提供必要的详情报告。如果前述情况导致或可能导致出质股权价值减少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恢复出质股权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出质股权的实质性变动包括但不限于:
1、目标公司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权、配股、分红;
2、目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就公司分立、合并、申请破产、解散、重组、修改经营范围、改变主营业务等作出决议;
3、目标公司发生经营状况恶化;
4、目标公司发生诉讼或仲裁、或发生重大债务纠纷;
5、目标公司因任何违法违规受到国家机关的立案调查或侦查等;
6、出质股权被司法冻结、强制执行或其他限制情形;
7、其他一切可能导致出质股权价值减少的事件。
8、一旦质权人要求,出质人应立即将有关出质股权状况的资料、文件提供给质权人并允许质权人指定的人员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出质人保证所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均真实、有效、完整,无任何遗漏、隐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