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全球团体(C款)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说明
在本说明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
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同方全球团体(C款)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产品基本特征
一、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使用指定的交通工具期间,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身故者,我们按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对应的该交通工具的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因同种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领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身故保
险金为本合同该被保险人对应的该交通工具的约定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该交通工具对应的意外伤残保
险金后的余额。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使用指定的交通工具期间,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评定标准”)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我们根据“评定标准”对
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该交通工具的约定基本保险金额
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
状况进行伤残评定。
其中,保险金给付比例原则如下:
“评定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
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
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伤残评定原则如下:
1.当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
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
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
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若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且不同伤残进行先后评定的,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
终的评定结论,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之前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3.若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对被保险人的同一结构或功能再次造成伤残且残疾等级较前次严重,给付保险金时需
扣除对该结构或功能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
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不参与伤残评定)。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上述约定中的每个被保险人各项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一次或多次给付的累计金额以该
被保险人对应的该交通工具的约定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被保险人各项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
达到该被保险人各项交通工具的约定基本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意外伤残,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
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乘坐交通工具时未遵守交通管理部门或承运人的相关规定擅自或强行登上或离开乘坐的交通工
具。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
还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为“评定标准”内所列的第一级时,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对该
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为“评定标准”内所列的第一级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
责任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除“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