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全球团体(E款)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说明
在本说明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
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同方全球团体(E款)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产品基本特征
一、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两大类。您可以只投保必选责任,也可以
同时投保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具体以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为准,并于保险单或
批注上载明。
本合同的必选责任为:
1.意外身故保险金;
2.意外伤残保险金。
您在投保时必须选择上述所有必选责任。本合同的可选责任为:
1.猝死保险金。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我们按事故发生时本合
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本合
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
人对应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及代码》(以下简称“评定标准”)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我们根据“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
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
保险金。
如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
状况进行伤残评定。
其中,保险金给付比例原则如下:
“评定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
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
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伤残评定原则如下:
1.当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
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
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
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若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且不同伤残进行先后评定的,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
终的评定结论,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之前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3.若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对被保险人的同一结构或功能再次造成伤残且残疾等级较前次严重,给付保险金时需
扣除对该结构或功能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
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不参与伤残评定)。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
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时,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终止。
(3)猝死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猝死,我们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猝死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
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猝死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项下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与“猝死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二、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1.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