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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合伙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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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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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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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伙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

合伙(partnership),是一种伴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进展而逐步进展起来的经营组织方式。合伙的渊源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法时代,而自罗马法以来,合伙即具有双重意义,其一谓合伙契约;其二谓因合伙契约而成立之组织体。由此而衍生的合伙的契约特性和团体特性之双重性质互为制肘,使合伙在法律制度的适用上产生诸多障碍,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即为其典型。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概述

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履行合同的抗辩权(exceptionadimpleticontrattus),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权拒绝自己的义务履行。①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所确认的重要的合同履行规章,在英美法国家则承受了一个与同时履行抗辩权极其相像的概念“对流条件”(concurrentcondition),来维护合同在履行上的安全与平衡。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由于双务合同履行机能上的牵连性,在公正原则的实际运用中所产生的法律制度。②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上的发生前提就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这种牵连性就是指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义务,且双方的义务是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表达在合同的履行上就是指一方负担的义务以他方负担的义务为前提。假设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则对方的权利不能实现,而其义务履行亦失去其目的性,只有双方各自履行义务,债的目的才能实现。基于此,双务合同中一方的义务履行要求以对方的义务履行或义务履行之提出为前提。双务合同在履行上的这种同时性,表达在法律上就形成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

依据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的依据,其存在至少应具备下述条件:(一)须有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并且互为对待给付;(二)须对方未为履行债务或未为发行债务之提出;(三)须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四)对方之对待给付为可能履行。③在适用的范围上,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之抗辩权首先必需是善意的(即对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性质严峻,足以使己方义务履行的安全性受到威逼,有致己方履行义务之目的陷于落空之虞。这种不履行行为可以是完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局部履行,④但必需是有重大瑕疵的。只有在上述状况下,同时履行抗辩权方能适用。

在义务履行具有同时性、牵连性的双务合同中,一方不履行义务而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会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被打破,这在法律看来是有悖公正观念的。法律设置同时履行抗辩的目的就在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从本质上来说,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一种产生于双务合同自身的一种自助措施(self─help),其机能就在于一方履行义务之拒绝可以迫使他方履行合同,从而催促双方履行各自的义务,最终实现合同的目的。面对履行抗辩权并不使对方的恳求权归于消灭。在性质上它是一种延期的抗辩权,其行使不仅可以为己方义务的履行排解风险,供给保障,还可以促使对方为实现其权利(即己方给付)而尽快履行义务或供给履行承诺。所以辩证地看,同时履行抗辩权不仅是保证己方履行不致落空的手段,而且是促使合同履行的催化剂。

二、合伙合同的性质剖析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合伙合同中能否适用,首先涉与的理论前提就是合伙合同的性质生疏问题。到底,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是以双务合同中的对价给付为前提的,所以分析合伙合同的性质,在这个问题上就显得必不行少。

合同的性质,是由合同内容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打算的。合伙合同上看,其权利义务关系总是包括以下3种:其一是合伙当事人的出资义务和恳求对方出资的权利,其二是参与合伙事务治理的义务与恳求对方参与合伙事务治理的权利,其三是合理取得合伙赢利的权利和合理分协作伙利益的义务。

对于上述3种权利义务的二、三两类,从义务履行的目的与前提动身加以分析,我们认为尚缺乏以构成对价关系。由于无论是合伙事务治理或是利益安排义务。在履行上均不存在机能上的牵连性。合伙利益安排恳求权,从本质上讲,不管相对方持何种态度,都不影响合伙人依法享有和行使。事实上,合伙利益的给付,是由合伙组织体为之,而非由合伙当事人为之。合伙利益的占有者,充其量只是一个利益代管人,所以合伙人之间在这个问题上不存在对价关系。再看合伙事务治理义务,任何合伙人都是针对合伙组织体而非针对其他合伙人而负有该义务,明显合伙事务治理义务是作为一个整体对全部合伙人而存在的,而不是合伙人相互之间互负合伙事务治理义务。从履行目的上来说,任何合伙当事人履行合伙事务治理义务都不是为了换取对方对该类义务的履行或履行承诺,而是为了使合伙事业能顺当开展,满足自己获利的需要。所以从履行前提来说,任何人治理合伙人事务都无须以对方履行该类义务或履行承诺为前提。相反,全部合伙都应当乐观主动地治理合伙事务,否则,合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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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目的难免落空。所以在履行前提上这类义务也不具牵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