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资产评估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本公司资产评估的质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用于指导本公司评估人员进行各项资产评估。
第二章资产评估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
第三条资产评估要遵循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要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
第五条资产评估要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原则等操作性原则。
第六条资产评估基本方法有现行市价法(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收益法)、重置成本法(成本法)和清算价格法。
第七条评估人员要根据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评估目的、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选用一种或几种方法分别评估,将得出的结果进行分析比较,得出公允的结果。
第三章资产评估操作程序
第八条资产评估操作程序是指自接受评估项目委托起至完成评估项目、建立项目档案止的全部工作过程和步骤。
第九条公司评估人员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按如下操作程序进行:
1、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
2、签署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
3、选定评估基准日;
4、拟定评估方案;
5、指导资产占有单位清查、填报资产,搜集准备资料;
6、检查核实资产,验证资料;
7、检测鉴定资产;
8、选择评估方法和计算公式;
9、针对具体对象进行评定估算;
10、分析确定评估结果,撰写评估说明;
11、汇总编写资产评估报告、汇集资产评估工作底稿;
12、评估机构内部审核检验评估结果;
13、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并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14、建立项目档案。
第四章流动资产和其它资产的评估
第十条流动资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一年或一个经营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可分为以下六种基本类型:
1、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及其它货币资金;
2、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
3、短期投资,包括各种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它投资;
4、存货,包括商品或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以及各类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5、待处理流动资产,包括待批准转销或作其它处理的盘亏、削价、毁损、报废、呆死帐等流动资产;
6、其它流动资产,指除以上资产之外的流动资产。
第十一条流动资产的原始会计资料对于准确、高效地清查核实资产,选择评估方法,确定评估结果具有重要意义,须予以认真核验。所选评估基准日应尽可能在会计期末,清查盘点时间应尽量就近于评估基准日,以便有利于准确查明评估基准日的数量和账面价值。当抽查核实中发现原始资料或清查盘点工作可靠性较差时,要扩大抽查面,直至核查全部流动资产。
第十二条货币资金按核对无误后的账面价值作为评估值。其中外币资金需按评估基准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值。
第十三条各种应收款项应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根据每笔款项可能收回的数额确定评估值。
第十四条各种预付货款应根据所能收回的相应货物形成资产或权利的价值确定评估值。对于能够收回相应货物的,按核实后的账面值为评估值。对于那些有确凿证据表明收不回相应货物,也不能形成相应资产或权益的预付货款,其评估值为零。
第十五条公开挂牌交易的有价证券按评估基准日的收盘价计算评估值,不能公开交易的按本金加持有期利息计算评估值。其它投资一般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如果投资回报方式或其它情况比较特殊,也可取账面值或采用其它适宜的方法。
第十六条外购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外购半成品、在库低值易耗品,根据清查核实后的数量乘以现行市场购买价,再加上合理的运杂费、损耗、验收整理入库费及其它合理费用,得出各项资产的评估值。对其中失效、变质、残损、报废、无用的,需根据技术鉴定结果和有关凭证,通过分析计算,扣除相应贬值额(保留变现净值)后,确定评估值。
第十七条在用低值易耗品直接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按清查盘点结果分类,将同种低值易耗品的现行购置或制造价格加上合理的其它费用得出重置价值,再根据实际状况确定综合成新率,相乘后得出低值易耗品的评估值。在库低值易耗品直接根据现行购置或制造价格加上合理的其它费用确定评估值。对残损、无用、待报废的低值易耗品,需根据技术鉴定结果和有关凭证,通过分析计算,扣除相应贬值额(保留变现净值)后,确定评估值。
第十八条产成品一般以其完全成本为基础,根据该产品市场销售情况好坏决定是否加上适当的利润,或是要低于成本。对于十分畅销的产品,根据其出厂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和全部税金确定评估值;对于正常销售的产品,根据其出厂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全部税金和适当数额的税后净利润确定评估值;对于勉强能销售出去的产品,根据其出厂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全部税金和税后净利润确定评估值;对于滞销、积压、降价销售产品,应根据其可收回净收益确定评估